新华网呼和浩特2月9日电 2月9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志红死刑,并认定其是“呼格案”的真凶。法院对赵志红提出的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之后,对于是否上诉,赵志红当庭表示“我考虑一下。”
2月9日早上8时,记者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院,一些工作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部分媒体记者在架设设备。早上8时30分左右,押送着赵志红的囚车从法院正门快速驶入。
8时40分,记者通过安检后,在该院第二审判庭旁听区按号就座。记者看到,审判庭内,有工作人员在调试音响设备,审判庭内站有数名维持秩序的法警。旁听区专门划分了人大代表旁听区、政协委员旁听区和新闻媒体旁听区。
9时15分左右,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步入旁听区,在旁听区第6排的9号、11号座位就座。两位老人表情凝重,一言不发。
9时30分,法庭工作人员宣读法庭纪律。随后,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后,审判长指令法警通知赵志红到庭。
赵志红是由2名法警带入法庭的,当日,赵志红身着深色棉服,剃着光头,走进法庭时面无表情,目光盯视前方。审判长指令法警为其解除戒具后,开始宣读判决书。
在此过程中,审判长宣读了公诉人指控赵志红的21起有关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的犯罪行为。这21起案件均按照时间顺序排序,其中,第一起案件就是备受关注的“4·9”公厕案。
法院认定赵志红犯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审判长在宣读判决书时提到,“4·9”公厕案系公诉机关于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诉,认为该起犯罪系赵志红所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赵志红对该起事实当庭予以供认。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该案系赵志红所为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同时,对赵志红提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法庭认为赵志红虽然主动坦白多起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但与公安机关掌握的属同种性质罪行,不构成自首、立功;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审判长还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志红的上诉权及上诉期限,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随后,审判长当庭询问赵志红是否上诉,此时,赵志红只说了一句:“我考虑一下。”(参与采写记者:陈磊、罗沙、刘懿德、贾立君、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