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乡市民周富贵、杨宏波、雒续林3人向本报反映:2010年初,他们三家分别花十几万元购买了位于新乡市城南庄六巷的三套70多平方米二手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时至今日,他们不仅没有取得房屋使用权,而且通过房管局办理的房产证又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存在”。五年来,三家人为争取到自己的房子四处奔波。
房产证在手,而房子却离奇“消失”,这背后隐藏了怎样的缘由?日前,记者赴新乡调查。
证件在手房屋难住
1月28日,站在城南庄六巷的一处楼房前,购房人杨宏波的岳父雒斯贵指着三楼一处窗户告诉记者,这处房产就是2010年初三家人购买的三套二手房中的一套。
说起购房的缘由,雒斯贵告诉记者,此前这栋楼的开发公司新乡市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曾经跟他有债务关系,为了抵偿债务,该负责人承诺将该公司开发的房产出售给雒斯贵的亲戚和熟人。而同时,该负责人也告知雒斯贵,这三套房目前由于没有安置的拆迁户居住,他不敢保证取得正常的房产证后能取得房子的居住权。
当时三位购房者认为,房产证是房屋的合法证明,只要房产证是真实、有效的,房子肯定就是自己的了。出于安全考虑,雒斯贵和三家人还特意花了40元查询费,到新乡市房管局查证了房产证的真伪。当得知房产证是真实的之后,三家人才凑齐了房款,缴纳了各种税费,于2010年3月8日,杨宏波、雒续林、周富贵三家人从新乡市房管局领取到了各自署名的房产证。
但让人意料不到的是,当手握房产证的三家人想把自己的房子要回来的时候,却与住在房子里的人发生了冲突,几次争取未果。
房屋争议由来已久
在采访中,新乡市房产交易中心所长费建明向记者解释了其中的原委。
原来,早在1988年,东方公司在开发城南庄六巷之初,按照相关规划11号楼应该建设一栋7个单元的六层条式楼,但由于种种原因东方公司未能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擅自改变规划,建设成了一座3个单元的“条式楼”和一座一梯四户六层的“点式楼”,在两座楼之间还有三个单元的空地至今未建。
就在点式楼尚未完工,没有竣工验收的时候,当地22户长期未被安置的居民强行搬入了未完工的“点式楼”,安装、接通了水电,居住至今。
而“点式楼”的24套房有三套房子,在1995年由东方公司申请初始登记,办理了房产证。此后,经过办理了两次房屋转移手续后,转让给了杨宏波等三户人家。
“不管有啥纠纷,我们有房产的合法证明,应该享有房屋所有权。”雒斯贵说,其后,三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取得自己的房产权益。
房子“不存在”购房者很“受伤”
让三位购房者不解的是,2010年8月25日,市政府法制办下达了《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新政法监字〔2010〕第7号),认定“城南庄六巷11号楼不存在,此房产登记为错登。”此后,2010年12月,新乡市房管局下达了三份撤证决定,将杨宏波等三户的房产证予以撤销。
对于撤销房产证的做法,费建明解释说,通过现场调查和审查证据,市法制办认为,1995年房管局在为东方公司办理城南庄六巷11号楼初始登记时,存在审查不严的情况,在擅自更改规划,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办理一栋七个单元条式楼的房屋登记,房产登记与房屋现状明显不符,应属错办。而房管局是依据市法制办的整改通知启动了撤销程序。
此后,三家提请了行政诉讼。2011年10月,法院认为杨宏波等三人在购买房产时,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当事人应当知道该房产存在争议等因素,不属于善意取得;房管局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驳回了起诉。
此后3年,又经历了几次诉讼奔波,三家人的权益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采访中,雒斯贵对于市法制办的整改通知书保留异议:“市法制办的经办人并没有到现场进行调查,就出具了11号楼不存在的通知书。”雒斯贵对记者说,在2014年的一次信访中,市法制办在回函中说:《通知书》中“城南庄六巷11号楼不存在”的表述是不准确的。法制办的《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文件,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针对这一说法,记者曾经先后三次到新乡市法制办,联系采访负责人核实情况,但该部门工作人员均以领导开会、出差等为由答复记者,相关工作人员也都闭口不谈,婉拒采访。记者给工作人员留下了联系方式,并请其联系法制办主任给予回复。但截至发稿前,记者未得到任何回应。
“如果说法制办的《通知》对外不具法律效力,那么房管局依据《通知》撤销我们的房产证,是否合法呢?而房管局的登记错误,为何最终要让消费者买单呢?”雒斯贵向记者表达自己的不解。 (文/图本报记者 翁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