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建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指定。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相关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意见规定,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对于资质证书的延续,意见规定,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但是,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如果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据了解,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已被取消。意见要求,在这7个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
该实施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8日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同时废止。意见规定,自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相关企业应抓紧时间换证,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