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审执分离”问题的关注和讨论。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对域外民事执行权配置方式进行考察,对厘清“审执分离”的模糊认识并解决相关问题无疑会有所裨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引起了有关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机关与法院关系的讨论。笔者认为,讨论“审执分离”,应将民事执行权、刑事执行权、行政执行权三者分开,分别讨论其如何与审判权相分离,并且应当遵循不同类型执行的基本规律,适当借鉴其他法域的成功经验。笔者以下通过对8个国家的民事执行权配置情况进行考察,希望对于厘清相关认识有所帮助。
一、德国
根据德国法律的规定,民事执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存在可执行的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法院认证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开始执行前将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的认证副本送达债务人。法院认证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的具体方法是,将文书的原件存于法院,法院给当事人签发一个该文书的副本,在该副本的末尾附注执行条款,书记官署名并加盖法院的印章。执行条款的内容为:“前项副本交与债权人供强制执行之用。”
德国民事执行机关实行的是二元制,法院和执达官分别管辖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执行事务。法院管辖的民事执行事务为:通过扣押第三人财产或其他财产权利对金钱债权实施执行;通过进行抵押登记、强制变卖或强制管理房地产等方法对不动产实施执行;对宣誓后拒绝交出财产的债务人进行罚款;对执达官的某些执行活动,如强行进入当事人的住所搜查动产,提前进行授权。执达官则管辖通过扣押或拍卖动产(包括可转让的票据)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和交付或追索财产的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执达官属于公务人员,报酬主要是工资,也有一部分来源于通过收费获得的补偿。执达官的行为要受法官的管理,当事人可以向法官对执达官的行为提出异议。
总之,在德国,民事执行权全部掌握在法院。德国学者也认为,“(在德国)民事执行是为实现或保护具有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请求而设置的强制性的司法程序。”
二、奥地利
根据民事执行法的规定,法院是奥地利的民事执行机关,执行判决的权力专属于地方法院,债权人应当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负责执行实施的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官和执达官。
在奥地利,法官紧紧控制着民事执行程序,涉外案件以及不动产执行案件更是由法官优先管辖。尽管绝大多数执行事务由书记官处理,但是一旦认为这些事务十分复杂或者从根本上说是重要的,法官就能介入这些事务并将它们留给自己。书记官受有管辖权的法官的指令,通过扣押动产和收入实施执行。
执达官受雇于地方法院,是法院的文职人员,代表法院实施执行。其主要工作是根据执行令扣押财产并将其变卖,但不得直接受理执行申请。经过1995年和2003年两次修改民事执行法,执达官能更加独立地执行职务,行使权力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尽管执行程序的启动仍需有法院签发的执行令状,但是并非执达官的每一执行行为都需要经过法官准许,执达官也开始介入交付动产、房屋等的执行。
三、法国
在法国,裁判作出以后,必须向受判决的人进行判决通知,并由法院加盖执行令印,债权人才能申请执行。执行令印其实是法院的一种固定格式的文书,其内容主要是以国家元首的名义命令公共事务机构人员执行或协助执行该文书确定的内容。
民事执行由执达员实施。执达员是独立的执行机关,他们自主采取执行措施,并且可以聘用职员,其报酬全部来自债权人或债务人支付的费用。尽管在财政上是独立的,执达员却是公职人员,由国家任命且在法院设有办公室。在采取执行措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者阻力的,执达员可以申请检察院、警察甚至军队等公共力量予以协助。
法国从1991年开始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设立执行法官,负责处理民事执行程序中出现的所有争议。同时,对于债务人的劳动报酬,只有初审法院的执行法官才有权决定扣押。总之,尽管普遍认为法国实行的是民事执行机关一元制,但是法官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四、瑞典
瑞典的国家民事执行机关称为执行局,隶属于财政部下设的国家税务委员会,与税务局并列。执行局设执达官和其他人员,负责执行法院的判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其他需要执行的文书。
债权人可以向执行局地方办公室申请执行。只要生效法律文书责令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履行一定的行为,执行局就可实施执行,无须法院决定。普通法院通过审查执行局的决定实现对民事执行行为的监督。执行当事人不服执行局的决定的,可以向地区法院起诉。不服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事由包括:第三人对被执行财产享有权利;该案件的执行程序违法;债务人的债务已经清偿等实体法事由。法院作出的裁判才是终局的。
五、日本
根据日本法律的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除执行证书外,债权人应当先向法院申请付与执行签证,然后才能申请执行。未经付与执行签证,不得启动民事执行程序。
日本实行执行机关的二元主义,法院和执行官分别管辖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执行事务:包含复杂的法律判断以及在执行中可能发生新的争执的事务由法院处理,只有处理事实问题比较简单的事务由执行官处理。具体来说,实现金钱债权,对不动产和船舶执行的,由法院执行,对动产执行的,由执行官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强制交付不动产或动产的,由执行官执行,强制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由法院执行。但执行官和法院的管辖范围并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法院往往将执行程序中的一些具体事务,如不动产勘查、拍卖等交给执行官实施,在必要时也会协助执行官执行。也就是说,法院与执行官的权限在某些方面具有交叉性。
地方法院设有执行法官和执行官职位。执行法官的身份、地位与审判法官完全相同。执行官是设于地方法院的公务员,由地方法院任命与指定工作,在法院内与执行法官属同一机构,靠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获得报酬,但国家有对执行官收入的补助机制。
六、韩国
根据韩国法律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前,必须向第一审法院的法院事务官申请赋予执行文,否则不得启动民事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案件分别由法院和执行官主管。法院负责执行需要从观念上做出判断的案件和复杂案件、需要慎重处理的案件,其中实现作为或者不作为请求权的执行案件,由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执行官负责实施具体的事实行为(如不动产拍卖),负责执行比较简单的有体动产。执行官系法院公务员,由所属地方法院的院长在担任10年以上的法官主事补、检察主事补或者缉毒主事补以上职务者中任命。
七、英国
在英国,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签发执行令状。签发执行令状的权力在法院,但办理具体事项的人员不是法官而是法院的办公室人员。债权人将执行令状交给高等法院的执行官或者郡法院的执达官,后者就获得了执行的权力,可以采取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并要求债务人支付执行费用。
执行官分为高级执行官、助理执行官、执行官。高级执行官是王室的主要执行官员,仅具有象征性并不实际参与执行工作,助理执行官代理高级执行官实施执行工作但不属于法院文官事务部而是由律师公务管理,执行官由高级执行官任命或者由助理执行官聘用,也有独立经营的。执达官又分为郡法院执达官、经认证的私人执达官、非经认证的私人执达官。郡法院执达官由法院文官事务部聘用,属文职人员;尽管经认证的私人执达官并不受聘于法院文官事务部,但持有法院认证证书的经认证的私人执达官仍被视为是代表法院实施执行行为,法院对他们的行为有一定的控制权;非经认证的私人执达官一般隶属于私人公司,或代表地方政府收缴立法机关的税务、代表治安法庭收缴罚金。
八、美国
在美国,胜诉债权人发动执行程序的办法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发给执行令状,然后将执行令状交给执行官执行。其中,州法院发出的执行令状由县治安官或其他官员执行,联邦法院发出的执行令状由联邦法警执行。在大多数州,法院能向本州境内其他县的治安官发出执行令状。执行官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并执行完毕,同时将令状回复发出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执行完毕的,令状于期限届满之日失效,执行官从此日起丧失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的权力。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必须重新申请签发执行令状。令状在财产扣押后、出售前到期的,大多数州法院允许执行官在法律规定的延长期内出售扣押的财产。执行官失职达到违反其法定义务的程度的,可能要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总之,在美国,法院通过执行令状实际控制着民事执行程序,执行官不仅职责仅限于采取扣押、变卖等具体执行措施,而且受法院制约。
从上述国家的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民事执行都与法院有关,没有一个国家的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完全脱离了法院。讨论“审执分离”的问题,这些基本经验值得我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