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并轨方案终于尘埃落定。可以预见,此次养老金制度并轨改革必将成为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系统工程中的“关键工程”
□李志明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同时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这意味着,近年来一直“久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养老金并轨方案终于尘埃落定。可以预见,此次养老金制度并轨改革必将成为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系统工程中的“关键工程”。
养老金制度并轨实际上是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建与城镇企业职工相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从业人员间养老金权益公平。长期以来,全国所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直都执行单独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养老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付;财务上实行现收现付,没有基金积累;养老金与工作年限挂钩,以退休时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因此,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养老金保障而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养老金替代率高(80%至90%),其实际领取的养老金水平要比城镇企业退休职工高不少。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为未来领取养老金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成本费用观念以及自我负责、责任分担等现代社会保险意识也将逐渐增强,在老年生活保障方面不再单纯指望单位、依赖国家。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制度架构,虽然基金单独建账、分别管理,但是,却打破了存在了近20年的“企业职工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才能领取养老金,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就能领取养老金”的双轨制壁垒,并且未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城镇企业职工间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差距必将逐渐缩小,养老金权益公平程度亦将提高。
养老金制度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极大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去碎片化”进程。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碎片化”问题突出,从业人员与居民有别、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有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城镇企业职工之间更是差距明显,严重影响了人员社会流动并在不同群体间造成了养老金权益不公。为此,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二为一”,从而结束了非从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二元分割局面,为将来建立统一的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此次养老金制度并轨方案实际上统一了所有非农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有利于未来统一的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乃至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相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此次不同从业群体间养老金制度并轨的难度更高、意义更重大。养老金制度并轨成功后,未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基本只有从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之间的差别。如果已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得到真正落实并实现进一步扩展适用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那么,社会成员在城乡之间、不同就业部门间横向流动时养老金权益转移接续的通道就更加顺畅了。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