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贵阳2月13日专电(记者闫起磊)贵州省高院13日通报称,经审查决定,由贵州省高院支付王元松国家赔偿。
据贵州省高院介绍,2005年,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元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王元松服刑,并提出上诉。省高院于当年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元松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于2010年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2014年6月,贵州省高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对“王元松案”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王元松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六盘水中院重新审判。2014年10月,该案在重审期间,六盘水市检察院向六盘水中院以“王元松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六盘水中院准许撤诉,之后检察院对王元松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4年10月31日,王元松获释。此时距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9月23日被逮捕已有10年。2014年12月,王元松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贵州省高院审查认为,贵州省高院二审及裁定造成了王元松继续被羁押,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由省高院支付王元松3729天人身自由赔偿金;由省高院为王元松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由省高院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20%支付王元松精神损害抚慰金。(完)(编辑:李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