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安徽省高院公布了一起利用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严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明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2013年7月26日,严某某在互联网上开办了“平海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发布各类明显高于银行借贷利率的虚假借款信息标,吸引网民进行投标,并与投标人签订电子借款协议书,承诺按期结算,以事先确定的借款利率返本付息。网民在该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根据借款标的信息,通过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充值。随后,严某某将吸收的公众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开发及高息借贷他人。
2013年10月,严某某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还款,仅向部分投资人陆续支付了少部分投资款。经审计,2013年7月26日至2014年3月10日期间,严某某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共吸收公众资金1亿余元,投资人已提现的金额为8000余万元(提现金额含本金、利息和奖励),尚未提现金额(本金)为2000余万元。
明光市法院审理认为:严某某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归还投资人部分投资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安徽商报 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