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极端手段发泄不满,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来旭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2日下午3点,依旧是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大法庭,“7·5”公交车纵火案被告人包来旭一审被判死刑。
宣读完判决书后,法官问:听清楚了吗?
躺着受审的包来旭平静地答: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
包来旭的行为,事先预谋,精心准备,主观恶性极深,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判决书中,法院查明的事实将包来旭放火的动机、当天的活动轨迹、放火的经过一一还原。
包来旭常年离家在浙江省义乌市等地打工,曾因肺结核病复发于2013年10月来杭州住院治疗。因经济拮据、旧疾复发等原因产生轻生念头,同时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包来旭决定采用在公交车上放火的方式报复社会,并选择来杭州作案以扩大影响。
2014年7月4日包来旭在义乌市购买了易燃溶剂天那水、塑料桶及打火机等工具,又将天那水灌装在塑料桶内,并将塑料桶放置于双肩包中随身携带。
7月5日上午,包来旭携上述物品从义乌乘车至杭州。
当日16时许,包来旭行走至杭州市西湖区灵隐寺附近,在灵隐公交车站登上灵隐开往城站火车站的牌照为浙A3A853的7路公交车,伺机作案。17时许,当满载乘客的公交车沿庆春路行驶至上城区东坡路口时,包来旭打开双肩包内的塑料桶,将天那水倾倒在车厢地板上,用打火机点燃,瞬间引发车内大火。
法院认为,包来旭因为对生活不满,在城市繁华地段,人员拥挤的车厢里放火,造成公司财物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1月28日庭审中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虽然损失很大,但是幸而没有造成人员死亡。虽然之前有所准备,但是谈不上长期预谋。辩护意见没有被一审法院所采纳。
法院认为:包来旭的行为,事先预谋,精心准备,主观恶性极深,危害后果极其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