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提出,要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监测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控制开采地下水,严格新增地下水取水水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地下水超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对于当前未超采,但存在海水入侵潜在威胁的地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预防海水入侵的需要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报省级水利部门审核备案后发布实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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