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诉案件集体讨论建规立矩

来源:检察日报
2015-02-15 06:46:51

  实践中,疑难复杂案件提交部门集体讨论屡见不鲜。但是,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各业务部门如何进行案件集体讨论并无明确规定,而一些地方在案件质量检查时发现,集体讨论案件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不利于责任倒查和错案追究。为规范公诉部门公诉案件集体讨论事项,江苏省扬州市检察机关出台了《公诉案件集体讨论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实行两年多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规范讨论案件的范围,确保办案质量。《规定》明确规定,自侦案件、相关诉讼监督案件等九类案件在公诉环节作出处理决定前,应进行部门集体讨论。要求讨论的案件既要关注刑事责任能力等关键定罪要素,也要关注自首等法定量刑情节,通过集体讨论中的交叉询问“倒逼”承办人仔细审查案件。《规定》还要求对公诉环节拟改变侦查机关(部门)定性、拟增加认定量刑情节后建议减轻处罚的案件,必须经过诉前集体讨论,以弥补承办人独立审查时可能存在的事实认定方面的监督空白。

  规范讨论案件的程序,提升办案效率。如《规定》要求必须在部门集体讨论2日前将《案件审查意见书》交部门其他人员,以便查询解释、检索案例、斟酌定性,尽可能缩短讨论时间,杜绝因对案情、法律法规不熟悉导致讨论过程拖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经部门集体讨论,承办人需详细汇报事实证据体系、一次退查补充证据情况、二次退查的理由和必要性,杜绝承办人为延长办案期限而退查,全面提升办案效率。

  细化讨论案件笔录的制作,明确办案责任。为杜绝“决策不留依据”的现象,《规定》要求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对案件处理发表明确意见,并予以详细记录。同时,详细记载参加集体讨论的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承办人讨论案件的经过。案件讨论形成的意见供案件承办人员、决策人员或者检委会参考。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