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堵”必须对症下药

来源:检察日报
2015-02-16 06:47:09

  经济的繁荣促进了城市的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城市病”推动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出台了包括“限外令”在内的多种“治堵”措施。近日,深圳开出第一张“限外”罚单后,媒体惊呼,“最不见外”的城市也“翻脸”了!

  毋庸置疑,必须采取严厉措施治理拥堵这一公害。但如何治理,涉及到城市道路这一公共资源的分享,“限外令”因浓重的“排外”色彩而遭遇“懒政”“以邻为壑”等质疑。一棍子将“限外令”打死,或者片面地将外地车辆拒之门外,都无益于城市拥堵问题的解决。能否采用“限外令”,关键应准确把握拥堵“病灶”的生成规律。

  众所周知,交通拥堵的根本原因是有限的道路资源不能负担机动车激增引发的巨大交通需求,因此,“建、限、管”成为常用的三大类“治堵”措施,即“建”更多的交通基础设施,尾号限行、单双号限行、外地车限行等缓解交通压力的“限制”措施,收取拥堵费、停车费等提高用车成本的“管理”措施。

  开出何种“治堵”药方,必须建立在对拥堵病灶进行科学病理分析的基础上:拥堵是上班、上学、购物等基本交通需求形成的吗?是否还有占道停车等因素?其中有多少本地车辆和外地车辆?能否在上下班高峰等特殊时段打好“建、限、管”组合拳,尽量满足不同的交通需求?

  若是特定时段城市道路已不堪重负,或者外地车辆是拥堵的主要原因,对症下药,管理部门不得不开出“限外令”时,还应公开征求外地车主的意见,可以采纳的必须吸纳,不能采纳的充分说明理由,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才能制定出更公平公正、贴近民意的“治堵”措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若是人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一纸“限外令”,还清清楚楚地看到了“治堵”新政的决策过程,那么,围绕“限外令”的一些纷争也会烟消云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