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规定燃放时限

来源:新华网四川频道综合
2015-02-16 17:30:00

  2015年春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预防因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近日,广安市印发了《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了烟花爆竹燃放时限:2月16日至21日(马年腊月二十八、二十九、三十,羊年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和3月5日(羊年正月十五)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或气象部门发布的6级以上大风天气期间,全面禁止燃放。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禁放区域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规定、燃放规定等,以确保广大市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广安日报/记者 杨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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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山林、园林、绿地、水源地等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域;

  (二)铁路线路、高速公路、输变电、通信、输油(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三)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

  (四)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机构;

  (五)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六)高层建筑物、房屋密集区、停车场、建筑工地;

  (七)城市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

  (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加油(气)站、储油库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九)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敬)老院、福利院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十)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地点。

  禁放区域、场所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并安排专人做好看护工作;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不明确,由乡镇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置禁放标识并加强巡查管理。

  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规定:

  个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双响除外)、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禁止燃放A、B级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燃放非法、超标、伪劣产品。

  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店购买烟花爆竹。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禁止燃放的产品。

  燃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安全、正确、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护下燃放;

  (六)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

  (七)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