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她忍了。可丈夫把家里的150多万元给了“小三”,她忍无可忍,于是把“小三”告到法院,讨回这笔丈夫赠与的巨款。苍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返还其中的92万余元。被告对一审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92万余元中,上诉人曾汇回13万余元,其归还金额应为79万余元。
妻子说:为了家庭和孩子 对丈夫出轨忍气吞声
原告阿娟(化名),现年39岁;其丈夫阿勇(化名),现年40岁;被告阿萍(化名),现年32岁。
2013年12月底,阿娟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萍返还阿勇所赠与的钱。同时,阿娟还将阿勇列为此案第三人一并提起诉讼。
阿娟诉称,她与阿勇于1999年6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2010年2月,阿勇在KTV与阿萍相识,后两人产生婚外情。2012年11月,阿萍怀孕,阿勇的姐姐、父亲得知后,多次要求阿萍终止妊娠,但阿萍均置之不理。阿萍及其父亲向阿勇一家人表示会离开阿勇,并且不要求阿勇承担孩子抚养责任。2013年7月,阿萍生下一女。
阿娟说,2013年初至打官司期间,阿萍不断以打电话、发短信、偷拍等方式骚扰、辱骂她,并打电话骚扰她丈夫及儿子。另外,阿萍还将其与阿勇的婚纱照、女儿照片等通过短信发送给她,短信中带有侮辱、淫秽文字。2013年9月,阿萍还带着孩子到她位于瑞安的厂里,声称要找“老公”。
“阿萍的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我的婚姻家庭和生活。”阿娟称,为了家庭和孩子,对丈夫的出轨,她忍气吞声。
丈夫给“小三”逾百万 妻子一纸诉状讨巨款
可是,让阿娟忍无可忍的是,丈夫竟然将夫妻共有的存款偷偷给了阿萍。
阿娟诉称,她发现阿勇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大量减少。经查询,阿勇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先后19次向阿萍转账汇款共计51万余元。
不过,在诉讼过程中,这一金额发生了变化。阿娟根据阿勇的银行卡账户资金交易信息,发现他给阿萍的钱应该是152万余元。所以,阿娟的诉讼请求从之前要求阿萍返还51万余元,变更为要求返还152万余元。
阿娟认为,阿萍明知阿勇有配偶,却与阿勇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还生下私生女。阿萍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无合法依据取得她与阿勇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悖于公序良俗,更严重侵害了她的财产权益。
阿娟向法院提供了手机短信、通话记录、保证书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阿萍与阿勇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阿萍骚扰阿娟家庭的事实。同时,阿娟还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明细对账单等,用以证明阿勇向阿萍汇款的事实。
被告否认婚外情 辩称款项是业务往来
苍南县人民法院就此案在去年2月、3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阿萍辩称,阿娟诉称她与阿勇生育女儿、她骚扰阿娟等均不是事实。阿萍说,她与阿勇是朋友关系。对于所谓的赠与款项,她说,这是她与阿勇因业务互有款项往来,他们之间并不存在赠与。
为证实自己所说,阿萍也提供了一些证据,包括汇款凭证、手机短信、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不过,对于她和阿勇之间的关系,她没有证据支撑。
为查明事实,去年3月20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传唤阿勇,对一些证据和细节进行质证。
据一审判决书,在质证中,阿勇说,阿萍生育女儿,曾要求他签字办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但他没有去。阿萍所生的女儿是否系与他所生不能确定,他曾要求做DNA鉴定,可遭到阿萍拒绝。他称,阿萍和她父亲曾向他保证,孩子不需要他承担责任。
阿勇称,因他和阿萍的关系,家人一直有争执,为平息矛盾,他曾向阿萍出具一份关于500万元的保证书。
关于与阿萍的资金往来,阿勇说,他和阿萍有一些业务往来,但是数目不大,都没有签订合同。阿萍也曾多次向他转账,但因时间间隔太久,具体细节记不清楚。
一审认定“存在婚外情” 判令被告返还92万
为弄清阿萍和阿勇的关系,苍南县人民法院依法调取阿娟、阿萍出现纠纷后曾在瑞安市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
综合阿娟提供的证据和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以及阿勇的陈述和质证意见,苍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各证据之间内容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阿萍与阿勇存在婚外情关系的事实。
据一审认定事实,阿娟与阿勇系夫妻关系,后阿勇与阿萍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其间,阿娟与阿萍因此发生矛盾。2012年至2013年,阿勇先后通过银行账户向阿萍汇款,合计165万多元。另外查明,阿萍分别于2012年年底、2013年4月至6月,通过向阿勇姐姐汇款和直接向阿勇银行账户汇款的方式,给阿勇汇款合计72.5万元。
苍南县人民法院认为,阿娟与阿勇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基于阿萍与阿勇存在婚外情关系,两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系业务款项往来的情况下,应视为阿勇对阿萍的赠与。阿勇未经阿娟同意,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擅自赠与阿萍,显然有悖于公序良俗。阿娟要求阿萍返还,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赠与金额,苍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应以阿勇汇给阿萍的165万多元,减去阿萍汇给阿勇的72.5万元计算。所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阿萍返还阿娟92万多元。
阿萍对一审结果不服,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阿萍上诉称,她与阿勇之间存在业务上的合作,双方转账系正常经济往来。而且,她与阿勇之间并没有所谓的婚外情,原审法院认定两人之间存在婚外情,并据此认定阿勇转给她款项系赠与,显然错误。
阿萍还说,除了她转给阿勇的72.5万元外,阿勇还欠她10万元,另外还有数笔转给阿勇或替阿勇向他人支付货款的款项,一审中还没有认定。
阿萍请求温州中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阿娟的诉求或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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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 因该项赠与受到侵犯
阿萍与阿娟曾因发生冲突而多次报警,阿萍在派出所做笔录时陈述,两人发生矛盾是因为阿娟老公即阿勇是她孩子的父亲。而阿勇也承认,阿萍称其是孩子的父亲,让他为办理孩子出生证去签字,双方因彼此间特殊关系发生多次争吵,为了平息矛盾,他为阿萍写过保证书、拍过婚纱照等。可见,阿萍与阿勇之间存在婚外情。
在阿萍与阿勇婚外情存续期间,阿勇多次向阿萍转账,而阿萍与阿勇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正常业务合作或资金往来,以及其他正当开销需要。所以,原判认定“阿勇的转账款项系阿勇基于两人之间的男女关系,而对阿萍进行赠与”并无不当。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案中,阿勇在其与阿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大笔款项转给阿萍,而又不能证明其赠与给阿萍的款项系其个人财产,且阿萍取得该款项也非基于相信该赠与系阿勇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善意,所以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此基础上,作为权利受损一方的阿娟提出要求返还该部分财产有正当的请求权基础,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该部分财产应恢复至阿娟与阿勇夫妻共有状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由于阿萍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向阿勇汇款的款项较原审认定的数额有所增加,对该部分款项应予以扣减。除了原审已经认定的阿萍向阿勇支付款项72.5万元外,阿萍还向阿勇另外汇款13.76万元。所以,阿萍应归还的款项为79万余元。
据此,温州中院就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即终审判决,阿萍返还阿娟7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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