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必须更多依靠改革红利推动经济发展。那么,什么是改革红利?如何衡量改革红利?改革怎样释放经济活力和完善创新驱动机制?这些问题也许可以归结为一个简单的命题:改革能使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变得更便利吗?
改革红利是因制度变革而由经济主体所创造的活力增量。创造改革红利,实际上就是通过制度变革使新制度下的经济主体能够具有更高的行为效率和创造力,从而以更大的创新活力来释放经济增长潜力。
回顾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都那么不便:择业不便、生产不便、交通不便、购物不便、迁移不便、出行不便、出国不便等,整个社会处于被“计划”严格限制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突出表现就是各方面的“松绑”。择业、生产、交通、购物、迁移、出行、出国等都有了很大自由度和便利性。一句话,经济“活了”。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潜力因此不断释放出来,取得了巨大发展成就。这就是市场经济导向的改革红利的显著表现。
改革的成就使我们更加相信市场经济的制度逻辑: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就应是能够保证微观经济主体更便利地行使自主权的体制。简而言之,市场经济是最具经济便利性的制度。而经济便利性可以定义为:微观经济主体行使自主选择权的制度有效性和无障碍性。微观经济主体行使自主选择权的成本越低,表明体制的经济便利性越高;反之,微观经济主体行使自主选择权的成本越高,则表明体制的经济便利性越低。显然,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达到经济便利性更高的目标。而改革红利实际上就是因经济便利性提高而增强市场经济活力,从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可见,经济便利性的增强是产生改革红利的基础和根由。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便利性的显著提高是所有人都切身感受到的事实。但我国的改革尚未完成,各领域的经济便利性仍然不足。体制性障碍的存在、思维定势的束缚,导致潜在经济活力远没有充分释放出来。特别是由于体制机制运行不顺畅、不便利,必然发生以各种腐败方式来“润滑”的现象,形成权钱交易空间。现实表明,腐败行为通常发生在缺乏经济便利性的制度环节,特别是如果权力可以不受制约地剥夺经济便利性,腐败行为就会大行其道。经济便利性越低,腐败现象就越严重。而一些人的腐败行为又会导致更多人处于更加不便利的境地,从而诱发更多腐败。同时利益固化的藩篱损害大多数微观经济主体的便利性,也会伴生腐败现象。可见,腐败是经济便利性的反向力量,腐败与不便利性之间存在非常显著的恶性“循环累积”效应,相互强化。因此,增强经济便利性的改革就是对腐败行为釜底抽薪;反过来,消除腐败也有助于提高经济便利性。
当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容许绝对自由。即使在最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必然有一系列制度安排来划定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边界。实际上,只有在一定的制度秩序下,才可能实现和保持经济便利性。因此,需要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规制,在改革中必须对经济便利性与规制有效性进行权衡。那么,改革的方向是更倾向于监管便利性,以提高规制有效性,还是更倾向于经济便利性,以提高经济活动自由度?这取决于对改革效果合意性的共识。
如果我们的共识是相信市场经济基本逻辑的有效性,那么就可以认定,监管便利性归根结底应有助于经济便利性。经济便利性是改革红利的试金石:凡经济便利性增强之处,制度性摩擦减少,交易成本降低,创新层出不穷,就会产生改革红利;反之,在损害经济便利性之处,制度摩擦增加,交易成本提高,创新活动受限,就无法产生改革红利。总之,最大限度地保证微观经济主体有序从事有益活动的便利性,就可以最大限度释放经济活力;最大限度净化制度环境,就最有助于形成创新驱动的经济发展方式。因此,如果制度变革向更具经济便利性的方向演进,那么,改革就是走在创造和释放红利的道路上。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生产生活,红利,微观经济主体,经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