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不了的刑期

来源:检察日报
2015-02-26 07:09:59

  我院没有设立监所科,只有我一人专职负责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从事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多年,没有秘诀,唯有细致与坚守。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我院第一时间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公布“举报电话”,在要求辖区司法局报送“三类罪犯”清单的同时,我也全面搜索检察机关在矫人员信息,整理出“三类罪犯”统计表,再与司法局报送的“三类罪犯”统计表进行比对,防止疏漏。

  我一条条核对后发现因犯受贿罪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沈某(厅级)属专项检察“三类罪犯”,而区司法局报送的“三类罪犯”清单里却未登记。对此,司法局工作人员答复:沈某于2011年被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10月7日刑满释放,故不属于此次专项行动检察范围。

  尽管得到了解释,但我心中依然疑惑重重。我再次核查了本院监外执行人员信息库,调阅了沈某的入矫记录,疑点更明显了。2012年10月,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出具了关于沈某应正常服刑至刑期期满的决定书。2014年1月进行的监外执行全面检察中,某街道司法所提供的在矫对象花名册里,沈某赫然在列,且注明“刑期至2014年12月7日”。

  为何司法局称沈某已于2012年10月7日刑满释放,而花名册和省监狱管理局的决定书中则注明其刑期应至2014年底?面对疑点,我们果断将沈某列为专项检察的重点对象。

  那段日子,父亲被诊断出癌症,所以我每天都是“家庭、医院、单位”三点一线,一面坚持照料病重的父亲,一面坚持正常上班和周末加班,深入摸排调查沈某涉嫌违法减刑案。

  我第一时间调取了沈某在矫期间的所有档案材料,取得固定相关书证的先机。与此同时,我与同事一起,奔波于区司法局、某街道司法所、派出所、江苏省句容监狱、镇江市中级法院等多地,开展实地调查取证。

  经过全面调查,一桩厅官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违法减刑案真相大白。

  很快,该案经我院“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层报市院及省院监所处。经调查核实,2014年11月,沈某减刑撤销程序正式启动。

  因涉及属地管辖,江苏省检察院指定将该案移送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由该院向镇江市中级法院发出撤销减刑检察建议书。

  2014年12月19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出具(2014)镇刑执字第507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院(2011)镇刑执字第4316号刑事裁定予以撤销,至此,原厅级干部沈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被违法减刑二年的情形被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撤销。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