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从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培育和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金融组织体系、加快推进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拓宽适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多元化融资渠道等方面进行工作部署,要求金融机构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做好科技金融服务各项具体工作。
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试点的通知》(银发〔2014〕19号),在北京、江苏、山东、广东、河北、山西、浙江、吉林、河南、深圳开展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操作试点,主要解决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需求,稳定市场预期,促进货币市场平稳运行。
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3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1月26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1号),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入市并进行了相应规范。
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及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29号),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促进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健康规范发展。
1月29日,为贯彻落实2014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发挥信贷政策导向作用,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4〕23号),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三农”、小微企业、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扶贫、就业等民生领域以及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金融服务工作。
1月30日,为进一步改善宏观调控,规范再贷款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中央银行流动性管理和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中央银行履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调整再贷款分类的通知》(银发〔2014〕36号),将再贷款由三类调整为四类,即将原流动性再贷款进一步细分为流动性再贷款和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分类不变。
2月8日,发布《2013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扎实做好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上海总部发布《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支持在自贸区内开展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点,鼓励和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2月21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4〕36号),从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平稳过渡到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加强了评估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着力改进和完善“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自贸区的先行先试,将为在全国推进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市场化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为下一步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打好坚实基础。
3月5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将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品种由记账式国债扩大至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进一步丰富居民投资选择,推动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
3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20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做好春耕备耕金融服务。
3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评审委员会决定对山西省浮山县农村信用社兑付专项票据,额度为1570万元,至此全国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全面完成,资金支持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3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和共青团中央发布《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要求加强协作,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着力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3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家禽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69号),针对H7N9流感疫情和家禽企业、养殖户的困难和资金需求,从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供应、灵活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建立金融服务应急机制、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加强政策协调配合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3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80号)。
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2014年3月17日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1%扩大至2%,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提供当日美元最高现汇卖出价与最低现汇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当日汇率中间价的幅度由2%扩大至3%。
3月1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宣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新西兰元直接交易。
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 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14〕90号),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类别下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下达全国支小再贷款额度共500亿元。
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德意志联邦银行签署了在法兰克福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
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英格兰银行签署了在伦敦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
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4年第一季度例会。
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召开全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贫困地区扶贫开发金融服务的各项工作。
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4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4月25日起下调县域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下调县域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4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分支行开展信贷资产质押试点。将信贷资产纳入央行合格抵押品范围,有利于解决中小金融机构合格抵押品相对不足问题,进一步完善央行抵押品管理框架。
4月25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创设抵押补充贷款(PSL)为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改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来源。
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新西兰储备银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金额仍为250亿元人民币/50亿新西兰元。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5月6日,发布《2014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5月8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14〕第8号,拓宽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合理调整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加大金融对消费的支持力度。
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就规范同业业务种类和会计核算、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5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使用中韩本币互换协议下4亿韩元(约合240万人民币)资金支持企业贸易融资,这是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在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下动用对方货币。
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6月16日起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不含4月25日已下调过准备金率的机构)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6月11日,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多种方式,加大对外贸的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6月18日,为促进中国与英国之间的双边贸易和投资,便利人民币和英镑在贸易投资结算中的使用,满足经济主体降低汇兑成本的需要,经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宣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对英镑的交易方式,发展人民币对英镑直接交易。
6月24日,发布《2013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
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法兰西银行签署了在巴黎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
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卢森堡中央银行签署了在卢森堡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
7月1日,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88号),取消银行对客户各币种挂牌买卖价差管理。
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4年第二季度例会。
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韩国银行签署了在首尔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
7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4年上半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阿根廷中央银行续签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700亿元人民币/900亿阿根廷比索,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瑞士国家银行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1500亿元人民币/210亿瑞士法郎,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8月1日,发布《2014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蒙古银行续签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扩大为150亿元人民币/4.5万亿蒙古图格里克,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252号),指导金融机构全面做好云南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金融服务工作。
8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力度”的要求,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对部分分支行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200亿元,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促进降低“三农”融资成本。
9月,中国人民银行创设中期借贷便利(Medium-term Lending Facility,MLF),对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金融机构提供中期基础货币,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发挥中期政策利率的作用,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9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斯里兰卡中央银行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2250亿斯里兰卡卢比,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9月28日,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
9月29日,为促进中国与欧元区成员国之间的双边贸易和投资,便利人民币和欧元在贸易投资结算中的使用,满足经济主体降低汇兑成本的需要,经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宣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对欧元的交易方式,开展人民币对欧元直接交易。
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4年第三季度例会。
9月30日,为进一步改进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服务,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
10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韩国银行续签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3600亿元人民币/64万亿韩元,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1500亿元人民币/8150亿卢布,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4年前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10月17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
10月27日,为促进中国与新加坡之间的双边贸易和投资,便利人民币和新加坡元在贸易投资结算中的使用,满足经济主体降低汇兑成本的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宣布自10月28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新加坡元直接交易。
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
1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卡塔尔中央银行签署了规模为350亿元人民币/208亿元里亚尔的中卡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同日,双方签署了在多哈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
11月6日,为拓宽境内外人民币资金双向流动渠道,便利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
11月6日,发布《2014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1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加拿大中央银行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2000亿元人民币/300亿加元,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同日,双方签署了在加拿大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
11月10日,为顺利实施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规范相关资金流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336号)。
1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签署了在吉隆坡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签署了在澳大利亚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
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采取非对称方式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
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续签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4000亿元人民币/5050亿港元,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11月28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做好部分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市场〔2014〕43号),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和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四类非法人投资者规范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11月30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三条,就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偿付限额、基金来源和运用、风险差别费率机制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续签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70亿元人民币/2000亿哈萨克斯坦坚戈,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12月15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哈萨克斯坦坚戈区域交易,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12月16日,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29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债券预发行交易,对预发行券种范围、交易和结算方式等做出要求,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预发行交易的推出有利于提高债券发行定价的透明度和竞争性,完善债券收益率曲线,活跃二级市场交易。
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泰国银行续签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700亿元人民币/3700亿泰铢,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同日,双方还签署了在泰国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
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起对存款统计口径进行调整,将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并原在同业往来项下统计的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纳入各项存款统计范围。上述新纳入各项存款口径的存款计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暂定为零。上述存款的利率管理政策保持不变,利率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巴基斯坦国家银行续签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1650亿巴基斯坦卢比,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390号),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对船舶工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推动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4年第四季度例会。
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完善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管理 支持扩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14]396号),调整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发放条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明确量化标准,对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业务管理进行全面规范完善。
2014年,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已扩大至10个国家(地区),包括:香港、台湾、英国、新加坡、法国、韩国、德国、卡塔尔、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总投资额度为8700亿元人民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