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超市买的商品能否无理由退货

来源:检察日报
2015-02-28 06:31:04

  小李约朋友中午在饭店聚餐,提前在饭店旁边的超市买了一瓶白酒。因朋友下午要开车,聚餐时没有饮酒。聚餐结束后,小李回到购买白酒的超市,准备将酒退掉。但营业员称酒水属于食品类,没有质量问题不给退货。

  小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自己从买酒到退货还不到两小时,只要包装未损坏、不影响二次销售,有权要求退货。那么,小李在超市购买白酒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呢?

  根据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条确立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国外也叫冷静期制度,我国媒体和老百姓称之为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在实际履行了合同之后的冷静期内,无需说明理由对完好的商品可以退货。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这些新的消费方式与在传统固定场所的消费方式不同,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等选择商品,难以辨别商品的真实性,容易受到不当宣传的影响。因此,法律赋予消费者一定的期限,既使消费者有比较充裕的时间来检验商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或缺陷等问题,也使消费者有机会去获得其购买产品的相关信息,从而在具备正常理性的前提下重新选择。反悔权制度保障了消费者在缔结消费合同时的真正意思表示,追求的是合同的实质正义。

  但是,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要件之一是商品买卖合同的销售方式属于非传统销售方式,即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消法第25条中未明确列举的其他非传统销售方式,是指虽然不属于远程商品销售,但是商品销售与传统的销售方式不同,且不利于消费者冷静思考,特别是非固定场所交易,例如在消费者住所、工作场所等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上门推销和直销。对于采用传统销售方式订立的商品买卖合同,如在超市购物,因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享有反悔权。只有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才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小李在超市购买白酒并非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传统消费方式购物,而是在传统固定场所消费,有充分的时间对商品予以比较、甄别,对商品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所以不能适用消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