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从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着手,突出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立法主旨。为增强城市规划的刚性,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审议和监督权力,首开立法先河。《条例》亮点之一是突出城市设计的理念。规定“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并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进行管理。城市、镇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以及重要景观控制区域,应当编制城市设计;未编制城市设计的不得进行建设。”并明确了“城市设计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城市设计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修改城市设计。”《条例》另一个亮点是强调了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内容。
龙凤山区域大气本底站始建于1987年,是中国政府与联合国世界气象组织、全球环境基金等有关国际机构对污染浓度监测的国际合作项目。《黑龙江省龙凤山区域大气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是我国首个相关领域的地方性立法。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涉及到多个部门,《条例》中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规定。同时为增强制止危害本底站气象探测违法行为的时效性,对公安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在上位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为了增加针对性、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实际需要,具体划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确定了不同的保护要求。
据悉,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将结合贯彻实施上位法,对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城乡规划条例的实施进行执法检查。其中对行政许可法和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的执法检查,将采取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的方式进行,并且作为重点监督工作议题,贯穿2015年始终。(编辑:王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