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环境司法 专门化水平的若干思考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5-03-04 06:50:00

  伴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严峻恶化,环境司法制度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法院肩负着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的重任,在预防和惩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就当前形势而言,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正不断地向前推进,贵州、云南、江苏等地逐步开展起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判工作。从专项司法统计结果来看,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成果突出。以笔者所在的南京地区为例,自江苏省全面推行环保案件“三审合一”以来,采取设立环保合议庭的模式,仅2014年上半年南京市两级法院就受理了环保案件66起,与2013年同期相比,环保案件数量显著增加。环保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模式,为进一步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

  在看到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取得一系列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在立案环节中,环保案件案由规定较为笼统,环境公益诉讼数量较少;在制度机制方面,环保诉讼机制创新不足;在环境司法审判队伍方面,由于我国环境法学教育起步较晚,环保合议庭成员缺乏环境法专业训练,缺失环保案件审判经验,而现实中环境案件又呈现出鲜明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征,挑战着法官现有知识储备结构。面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作为生态环境守护者的人民法院,必须转换司法理念、创新诉讼程序、革新审判机制,促进和保障环境法律制度的全面实施。

  一、培养审判队伍的环保使命感,牢固树立环境司法理念

  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神圣事业,环境保护之成败攸关国家未来、民族希望。审判队伍肩负着时代赋予的环保重任,作为环境司法的践行者,必须牢固树立环境司法理念。审判队伍环境司法理念的缺乏,已成为制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的瓶颈。审判队伍要抓好环境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培养工作,将环境司法与传统司法作出准确区分,认识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重要性,积极修复遭到破坏的环境,实现环境正义。

  同时,人民法院要自觉承担起维护环境公益的社会责任,把握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将可持续发展观内化到具体案件审判中。树立起环境风险预防理念,考虑到环保案件审判背后的社会教育效果,预防环境犯罪的发生。

  二、加强环境司法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环保案件审理水平

  环境损害后果的隐蔽性、长期性与潜伏性使得案件事实认定困难重重,实践中不断涌现的环境案例呈现出鲜明的专业性、技术性的特征。如南京中院2014年受理的数起环境侵权案件,涉及噪声、大气污染等领域,如何对侵权损害事实加以认定成为摆在环保合议庭成员面前的难题。艰难的现实对环保案件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环境司法审判队伍的成员,在具备丰富审判经验的同时,更应熟练掌握各项环境法律法规,能够利用环境法律思维对现实中纷繁复杂的环境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作出准确合理的法律判断。由于我国环境法学教育开展较晚,绝大部分法官缺乏环境法的专业训练。人民法院需要通过加大培训力度的方式,提升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培养一支精英化、复合型的环境司法审判队伍。同时,要善于借助专业力量,建立环境司法专家库,聘请专家作为证人或人民陪审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提升环保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三、及时总结环境司法审判经验,为政府环保决策提供有益参考

  人民法院应当鼓励法官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及时总结环保案件审判经验。在审判经验类型化的基础上,统一环境司法裁判标准,维护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人民法院在肩负审判重任的同时,也应当为政府环保决策充当智囊团的角色,及时向政府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反映环境保护现状,不断加大政府对于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的重视,延伸人民法院作为环境司法机关的社会影响力。

  四、强化环境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各部门环保参与力度

  人民法院要同环保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起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推动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到环境保护神圣事业之中。人民法院在立足审判职能、促进环保法律实施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强化环境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对于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环境纠纷,人民法院可主动邀请环保部门介入,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大环保案件宣传力度,引导民众提升环保法制意识

  环境司法的终极目的在于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增强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威慑力,遏制环境形势的进一步恶化。人民法院应当从加大环保案件审判的宣传力度入手,充分利用信息时代便利的媒体资源,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及时报道资源环境案件典型案例,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利用多元化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引导民众自觉提升环保法制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起到良好的价值引导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