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3月2日获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会昌原县委书记傅春荣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傅春荣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据悉,傅春荣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38人财物价值近50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傅春荣在担任瑞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寻乌县委副书记、寻乌县人民政府县长、瑞金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会昌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童某、胡某等22名建筑承包商或私营企业主在工程承接和项目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为罗某、李某等16名国家公职人员在相关工作开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童某、罗某等38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5.8万元、欧元3万元、港币31万元、美金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春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其认罪、悔罪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