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p2p再次饱受诟病,不少公司诞生了,宣传了,跑路了,不少公司逾期了,拖欠了,还不出款了。
讲讲这些P2P的共同特征:利率:喜大普奔;运营:人艰不拆;宣传:不明觉厉;投资者:地命天心;催收:累觉不爱;征信机构:十动然拒;风险警示:说闹觉余;违约风险:细思恐极。特别是几个很有迷惑性的概念,如果不尽快诉清,这个行业很危险。
无论是2014年还是2015年至今,P2P行业监管中被提得最多的就是所谓“四个底线”问题:平台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纳公众存款。投资者可从是否存在资金募集池、虚构借款人、庞氏骗局的不规范的产品特征去辨识一家P2P平台。
而在2014年底,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抛出的监管十原则,其中重点讲到,金融创新的四个原则主要为:一、真实需求的原则,就是围绕客户和企业的真实需求创新;二、风险可控,创新必须风险可控;三、合规管理的原则,必须在我们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有法律法规的要遵守,暂时没有要遵守国家现有的基本金融法规;四、所有的事情越简单越透明,信息披露就好,这对保护消费者非常重要。
对于金融行业而言,信息披露一直就是行业成熟与否的标志。银行、基金、信托,包括上市公司,都有一套非常完善的信息披露标准,这些金融机构每年的财务报表,那真真是扒光了底裤给投资人检阅,稍微有一点瑕疵或者疑问,投资人的愤怒就会铺天盖地将你淹没。
P2P目前是极少数的没有金融杠杆,但是却可以进行信贷业务操作的平台,也是目前中国非规范化金融体系中一个灵活性最大的融资和投资平台。但很遗憾,90%的p2p平台信息披露并不尽让人满意,包括不少国资背景和号称实力雄厚的大平台。而少部分完全暴露在“阳光下”的平台,因为信息极度透明而失去了暗箱操作的可能,在利率上无法与不透明的平台相比,导致出现“投资人不疼 监管层不爱”的尴尬局面。
专家表示,今年出台的监管规则很可能在信息披露要求上有具体要求,即信息完全公开透明。信息是投资人判断的标准之一,透明公开的信息能够确保投资人权益,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充分披露信息是毋庸置疑的原则。P2P信息披露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P2P平台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平台借款人,所发布的借款项目信息往往是有关投资者收益安全,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信息应该形成一个行业的标准,即使监管办法没有落地,借款项目的信息披露完善程度应该受到行业协会和投资者的共同监督。
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主体是P2P平台,它们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平台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P2P行业的主要披露人。平台的财务运营状况、重大事项情况都应该及时披露。因为平台是否可持续经营,利润是否稳定客观,是投资者判断平台安全的重要依据。因为平台发展越有盈利能力、越有持续发展的前景,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就越少。在P2P平台的重要信息中,风险控制措施、平台安全措施也应该有客观的披露。虽然目前整个行业在风险控制措施、平台安全措施的披露是不足的。但是,随着整个行业的理性化发展,风控和技术这两块核心应该形成重要的判断指标,平台在这两方面的真实情况应该通过有权威的第三方力量进行认证,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第三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P2P平台的担保合作机构。目前的P2P行业完全去担保是不现实的。那么担保公司既然提供担保,投资者就会关注担保公司的兜底能力。那么,担保公司的专项保证金账户的金额应该在一个公开透明的账户中存放,并公开信息查询的渠道,以接受投资者和社会大众的共同监管。
第四类主体是P2P平台的资金托管方,因为资金托管方的投资者资金安全措施非常关键。P2P合作的资金托管方的资金账户安全信息,银行监管办法与执行情况,应该得到真实、有效、及时的披露。
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助理李志磊前期强调,p2p行业应信息透明、公开,确立平台信息中介的职能,充分披露信息是网贷平台的“本分”,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关键,不能因为投资人不注册或不充值就看不到,“这样是不健康的”。而行业中有没有信息披露极度透明并且不给投资人查看设置门槛的平台呢?四川投促金融在这方面可谓是行业先例,用投促金融CEO唐伟的话来说:“我们先按照银监会的要求把自身做好,管好三方面即可:一是信息披露透明;二是资金流向安全;三是产品结构合法,其余的交给市场去决定。当然,P2P能纳入征信将至关重要。目前P2P平台尚无法直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各平台信息不共享,也导致平台无法获知借款人多处借贷的情况。我们希望,央行制度设计和行业先行探索能有机结合,将P2P平台早日纳入征信系统。”
(实习编辑:李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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