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4日专电(记者熊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4日发布信息,将27万元政府拨款挪作私用的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赵立明犯贪污罪一案,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判决,赵立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2004年7月至2010年6月,赵立明任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6年3月至2011年10月任西恒河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密云县水务局经批准组织实施密云县西田各庄镇等14个乡镇“2009年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一户一表及管网改造工程”,解决农村居民安全饮水问题。因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已在2009年前完成该村安全饮水改造工程,密云县水务局西田各庄水务站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决定拨付西恒河村补助资金27万元,用于该村村民安全饮水管网维护和改造。
2010年9月25日,赵立明以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农民用水合作社名义与密云县水务局西田各庄水务站签订《2009年安全饮水工程补助资金拨付合同》,并经手领取了西田各庄水务站拨付的补助资金27万元,赵立明将该笔资金支票存到西恒河村农民用水合作社账户。赵立明未向村集体组织汇报其领取此项资金和资金用途等情况,也未向村集体组织交付此笔资金,2010年9月25日至10月14日间,赵立明将27万元资金取出私用。
一审法院认为赵立明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赵立明违法所得27万元,发还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村民委员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立明不服,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故作出维持原判裁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