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凌先生在江苏连云港灌南县某银行办理了一笔业务,当时银行宣称“1000元存满24年最高可获111841.87元”,24年后取款时,却被告知本息合计仅有5304.85元。凌先生觉得银行没有信守当年的承诺,遂将银行告上法庭。(3月4日《现代快报》)
银行在推出一些业务时,总会把好的一面无限放大,把差的一面选择性规避,这早已成为该行业的潜规则了。如新闻中的这名凌先生,24年前听信了银行“1000元存满24年最高可获111841.87元”的宣言,等到24年之后,本以为可以成为“十万富豪”,却不料银行只愿支付五千多元,20余倍的差距背后,储户的心理落差也肯定很大。虽然最后诉诸法院,法院判了一个折衷的方案,要求银行支付2万元,但关于此事的反思,却不能到此为止。
从法理上看,24年前,银行与储户凌先生达成了一份协议,便是一份合同,遵循契约便是最起码的底线。即便哪一方想毁约,也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遗憾的是,银行根据政策的调整,擅自“毁约”了,一开始,只想以自己的计算方式给凌先生兑现5304.85元,便是银行真实心声的一种写照。可以说,银行方面这样的做法,再次表露了其“霸王条款”本色。
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是,政策从来都不是“毁约”的挡箭牌,银行不能因新政策的出台而与过往的契约行为划清界限。1997年央行规定不再允许开办保值储蓄业务,但这不能约束人们之前办理的相关业务。不可否认,银行方面的政策会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经济的变化而调整,但任何的调整都不应违背契约精神。储户在政策颁布之前签订的协议与合同,理应按着之前的规定办理,如此才能令人信服。而关于保值储蓄业务的办理与废止,银行的行为显然让人齿冷。再退一步讲,即便真的要调整,银行也应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
11万本息最后只有五千,它显露出该银行的傲慢与骄横。如今,此事已经尘埃落定。但我们希望在未来,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出现。希望对银行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能对银行出台的各种业务进行严格审查,不要再让储户权益受到玩弄式侵害。(杨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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