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即将来临,为了进一步加大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力度。3月5日上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4年以来新疆法院贯彻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审理消费者维权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同时发布六大因误导消费、产品来路不明、缺陷产品等引发纠纷,消费者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区各级法院新收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类型包括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两大类,其中,合同类纠纷主要集中为商品合同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自治区高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宣教处处长于会堂表示,加大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就是要坚持重点治乱,通过法院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引导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维权,并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同时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六大典型案例
误导消费 商家埋单
2011年12月13日,艾山江·艾沙与乌鲁木齐市笑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新车订购合约书,该合约书“配件加装”栏内均为空白。交付新车时,笑好公司加装了真皮座椅、DVD导航及倒车雷达、铝合金轮毂等,增加了产品的销售额。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笑好公司在车辆销售过程中存在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当加倍赔偿消费者即艾山江·艾沙所受到的损失,遂判决笑好公司赔偿艾山江·艾沙经济损失15000元,艾山江·艾沙不服上诉。
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笑好公司一次性赔付艾山江·艾沙30000元。
产品来路不明 经销商赔偿
2011年8月21日下午,李某在潘某的建材店购买了品名为“××高级管(适用于天然气、液化气)”的燃气管,李某当天买回此管后,按照液化气喷火灯说明书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燃气管发生破裂,燃气发生爆燃,导致李某身体大面积烧伤。
一审法院认为,潘某作为经营者向李某出售燃气管,应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其提供的燃气管在李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裂,致使李某被烧伤,且潘某不能提供销售产品的标识,应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判决潘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2911.27元。潘某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潘某向李某共赔偿10万元。
缺陷产品 生产商担责
2011年4月11日,李国营以312000元的价格从山东省菏泽市宝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陕西德龙牌重型自卸车一辆。该车生产厂家是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汽公司),出厂时间是2011年3月18日,在修理厂维修时发生自燃。
一审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国营购买的陕汽德龙重型自卸车的生产厂家系被告陕汽公司,韩军荣经营的奇台县才华汽车维修配件销售中心系陕汽公司的特约授权维修店。判决陕汽公司向李国营赔偿车辆损失314200元。陕汽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符合标准 十倍赔偿
2013年7月10日,吴德贤在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店(以下简称广善堂公司新民路店)购买了“晟仁十全大补酒”和“晟仁虫草养生酒” 各5盒,支付价款共计1880元。因该产品不具有药用价值,吴德贤诉至法院,要求10倍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遂判决广善堂公司新民路店返还原告吴德贤购物款1880元并支付赔偿金18800元。
服务期内受伤 经营者赔偿
2013年2月27日,翟新艳与朋友一起去姜美红经营的银峰滑雪场滑雪。滑雪时,由于银峰雪场的场地原因,致使翟新艳及朋友等三人受伤。翟新艳向乌鲁木齐县旅游局进行了投诉并向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水西沟派出所报警。经诊断翟新艳为右侧髋臼骨折、右侧髋关节中心性脱位、骨盆粉碎性骨折。
一审法院认为,姜美红作为银峰滑雪场的经营者,应当向游客提供安全的场地及设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因其场地设施原因导致翟新艳受伤,姜美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姜美红赔偿近10万元。
未明确警示 经营者赔偿
2011年6月7日,阿布都热合曼·牙生及同事到喀什噶尔民族风情旅游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旅游公司)进行徒步游园活动。阿布都热合曼·牙生购买门票后,以头朝下的方式跳入水中,由于游泳池内水较浅,导致阿布都热合曼·牙生头部、颈部受伤,最终高位截瘫。
法院审理认为,阿布都热合曼·牙生与旅游公司之间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事故当天现场泳池四周均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故旅游公司经营的游泳池设施及相应的服务措施不符合国家关于游泳池设施的规定,判决旅游公司向阿布都热合曼·牙生支付鉴定费、营养费、轮椅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7432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