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代表就媒体融合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媒体融合关键是体制改革要到位
本报北京3月5日电(记者张立)去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极大地激发了媒体界的发展动力。但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在法律领域,诸如版权纠纷、侵犯人身权利、管理模式冲突等。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代表。
融合是解决版权之争的治本之策
记者:去年传统媒体维护版权的呼声高涨,突出案例是网络新贵“今日头条”遭到《广州日报》、《新京报》、搜狐网等多家媒体的指责。“用传统媒体的草养活互联网的羊。”这种传媒生态业已形成,媒体融合能否改变这一现状,又如何解决好新旧媒体的版权之争?
柳斌杰:知识就是财富,版权就是价值,这是全球的共识。美国的版权产业之所以能成为带动美国经济的“引擎”,就是它有严格的版权保护法律。在我国盗版严重的曾经是光盘、软件、图书、音乐,而现在主要是网络以及数字传播领域。
你所提到的“今日头条”就是典型例子。由国家版权局等部门支持的“剑网行动”连续开展了十年,遏制了网络盗版行为,但没有解决根本问题。“网络喝免费牛奶,谁来养活奶牛”,仍然是个大问题。传统媒体在新闻生产上花了巨大的成本,而新媒体不掏分文就传播出去,提升了自己的点击率,使原创单位血本无归。这种方式不能继续下去了。
当然,这不能归于技术问题,而是由我们的体制造成的。有内容的媒体缺技术、缺传播能力,有技术有平台的媒体缺内容、缺原创能力。前者基本上是国有,后者基本上是民办。解决办法就是中央提出的融合发展。打破体制障碍,实现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的融合发展,共享内容创新和技术发展的成果,把资源、内容、技术、平台、渠道、利益统一到一个共同体里,就会减少版权之争。所以说,新旧媒体融合发展是解决版权问题的根本之策。
融合不存在法律障碍
记者:除了版权保护问题,还有人身权保护问题。新媒体发言随意,传统媒体受到的约束则多。新旧媒体的传播尺度应如何统一?
柳斌杰:在我们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媒体界不会有“法治的盲区”,也不会有“人治的特区”,所有媒体必须依法运营,依法管理,必须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规范传播行为。对新旧媒体的传播行为,要用一个标准、一个尺度、一个法则管到底。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互联网等新媒体信息传播中保护个人隐私和公民权益作出具有法律效能的决定,新媒体也没有违法的特权。
记者:媒体融合依赖于统一的平台,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旨在打造一个媒体融合的大平台,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因为三网由不同部门管辖,管理模式上发生冲突,同时也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对此,是否需要统一的部门管理并且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
柳斌杰:媒体监管目前是分业管理,国务院有9个条例分别规范各类传播行为,各条文内容是统一的,都是宪法的原则规定。现在的矛盾是各部门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媒体由部门所有的现实,制造了某些冲突。
从法律上讲,我国新闻传播的法律规定是完备的,共有30多部法律有关于新闻传播的条文规定,像宪法、刑法、民法、广告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等等。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对新闻传播如此重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研究互联网新闻服务法规,这就是说要更加完善这方面的法规。但是媒体融合不存在法律障碍,只是有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如部门所有、国资民资准入不同、媒体性质不同、财政支持不同等一些突出问题,只有深化改革才能解决。媒体融合的关键在于改革,体制改革不到位,融合就只能是一个空洞的口号。
柳斌杰代表:媒体融合关键是体制改革要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