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司法队伍需尽快完善保障机制

来源:检察日报
2015-03-07 06:30:24

  推进司法改革需要有一支政治过硬、素质过硬的司法队伍。而目前司法改革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司法人员严重流失。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久前,北京检察系统又走了几位侦监、公诉部门的干警。她从2014年7月30日《人民日报》上了解到,近5年来,北京法院系统流失法官500余人,安徽法院系统流失法官1000余人。与法院相类似,检察官流失情况同样令人担忧:内蒙古检察官数量年均减少约200人,西部基层检察院4年间减少人员近万名。而且,从全国情况看,流失的司法工作人员多数是经验丰富、素质较高的业务骨干,造成司法队伍呈现出青黄不接、后备力量不足的窘态。

  工作压力过大是司法队伍流失主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全国法院审执结案件总量,从2007年的885.1万件增加到2013年的1294.7万件,与之相比,全国法官和检察官增加的数量有限,导致很多一线法官、检察官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钺锋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为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有必要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中央和“两高”也都提出相关改革要求。然而,长期以来,法官、检察官的法律地位和职权不清晰,司法办案层层审批,致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化”色彩浓厚。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等基础改革还不到位,错案认定标准和惩戒机制等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单纯对亲历办案但没有独立司法裁断权的法官、检察官实施终身追责,难免导致他们压力过大。

  李钺锋委员建议,深化司法办案责任制改革,突出法官、检察官在司法中的主体地位,合理下放证据审查、事实认定等司法办案权,做到“谁办理、谁决定、谁负责”。同时,完善司法考核制度,取消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项目。

  延长司法人员执业时间,完善退休金制度

  如何在司法改革中稳定司法队伍?民革中央在“关于强化司法保障,确保司法公正”的提案中建议,调整法官和检察官的准入及退休年龄,适当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工作待遇。

  目前,我国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准入年龄为23周岁,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考虑到法官和检察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素能,同时需要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民革中央建议将准入年龄设定为28周岁,退休年龄确定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且退休年龄为“可退”年龄,如果身体条件等允许、本人自愿,退休年龄还可顺延5年。

  在工作待遇方面,民革中央建议按件计酬,量化标准,通过发放工作津贴、奖金等方式,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待遇保障,并建立完善的退休金制度,从而确保法官、检察官在任职期间安心工作。

  深入调研司法人员流失情况,尽快完善保障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今年的提案专门提到司法人员流失问题。她认为,法官、检察官作为特殊职业,职业门槛和素养标准较高,决定了薪金待遇等方面也应该较高。这是世界通行做法。而我国法官、检察官的职级待遇是与行政级别挂钩的,从属于公务员的薪酬体系,工资待遇普遍较低。而我国律师收入往往高于具有相同知识背景、学历素养的检察官和法官。这也是很多法官、检察官辞职做律师的主要原因。

  刘红宇委员建议尽快启动对司法人员流失情况的调研,并且区分情况分类研究,加紧制定政策,将法律专业人才作为专门人才、特殊人才给予制度保障。

  不断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

  今年2月,最高检表彰十位“群众最喜爱的检察官”活动引起全国政协委员、中外名人文化产业集团董事局主席陈建国的注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陈建国说,维护公平正义,惩恶扬善是法官、检察官最珍视的职业价值。但现实与理想是相背离的,一些随意殴打谩骂法官、检察官等藐视司法的行为没有得到惩处,信访不信法导致诉讼不终局等原因,让人们逐渐失去对司法的敬畏。司法权威的降低不但直接影响了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也降低了他们的社会地位。最高检在这个时候提出“让守望正义成为检察人员的崇高价值”的倡导,不仅及时,而且必要。

  (本报北京3月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