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垃圾山”责任方提起公益诉讼

作者:朱香山 来源:检察日报
2015-03-07 06:30:25

  2014年6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正式受理该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的楼村水库垃圾倾倒污染环境一案。该案是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以来,深圳首例成功立案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2013年3月,有群众向宝安区检察院举报,光明新区楼村水库附近,长期有货车运输垃圾倾倒至库区周围,危及居民饮用水安全。该院随后查明,2012年起,有大量泥头车运输垃圾、渣土到楼村水库附近倾倒、填埋,垃圾倾倒地点在楼村一号路公明供水调蓄工程4号坝下游施工红线范围以外约200米处,总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垃圾总量约3万立方米。由于相关部门疏于监管,现场垃圾堆积如山、恶臭刺鼻,严重危害生态环境。该院在查清案情后,查处了该案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同时,宝安区检察院将本案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展开一系列准备工作,通过实地考察、列席案件通报会、定期沟通等方式,全面掌握了案情,形成一份《楼村水库非法倾倒垃圾案公益诉讼可行性分析报告》。

  “确定原告主体是本案最大的难点。”该院民行部门检察官告诉记者,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须明确双方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本案被告明确,即实施垃圾倾倒的责任单位,诉讼请求则是要求环境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支付恢复原状所需的赔偿金额。根据修改后民诉法,检察机关不宜直接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方。为此,该院通过与光明新区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多次沟通,最终确定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光明新区城建局作为本案原告,而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为在修改后民诉法框架下,进一步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新方式,丰富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工作途径,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经验。

  (本报记者朱香山 通讯员韦磊 何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