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
立法法15年之后的大修有何特点?税收法定了,收费能不能法定?设区的市获得立法授权后,地方会不会滥用立法权?曾参与立法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接受本报记者专访,为您全方位解惑。
文/图 广州日报记者曹晓阳、谢绮珊
人物介绍:
应松年,著名法学家。参与立法法起草工作,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曾任中国法治研究所所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等职务。
广州日报:本次的立法法迎来了15年的首修,其中有一个重要的亮点,就是明确税收法定的原则,对此,你怎么看?
应松年:立法法制定的时候跟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法制环境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应该说我们的认识水平也有了提高,所以现在修改立法法很有必要。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换句话说,必须要有专门的法律来管理税种的开征、停征,而不能像现在这样说征就征。
征税立法,本来是最高立法机关的专属立法权。但很长一段时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于历史原因长期授权国务院来制定相关立法。草案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立法法如果审议通过,国家的开征税种就必须通过立法机关和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
授权立法在世界各国很普遍,但是当时因为客观条件的制约,没有规定多少年收回授权,一直延续到现在。所以授权时要说明范围有多大,时间有多长。一段时间后要总结一下,看授权是否有必要继续下去,还是收回到立法机关进行立法。
现在通过税收法定原则,解决了税收的法律依据问题,接下来我认为应该制定一个收费法,实行收费法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饱受诟病,各种附加费多如牛毛。我觉得收费法定应该是以后立法法修改应该考虑的内容。
广州日报:本次立法法的一个重要修改是对地方立法权限进行了修改,赋予282个设区的市立法权,这次地方立法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到底是什么?
应松年: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地方要求立法权的愿望比较迫切,各地对地方立法权的争取由来已久。按照最初的规定,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可分为3类: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较大的市之后国务院又批准了一些,接着就没有了声音。而一些城市非常着急,希望能够获得立法授权。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地方的社会经济带动者,面对一些问题,亟须地方立法来规范引领。如涉及到社会秩序和地区管理的管理等。因此从这点来看,本次修改赋予282个设区的市立法权是社会经济的一个必然结果。
此外,环境保护问题也是此次一次性赋予这么多市立法权的原因。我个人认为,对环境保护,中央的积极性很高,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依法执政上都热情很高。但是地方积极性不高,因为地方考虑更多的是经济发展。通过赋予地方立法权,调动地方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重地方的环保责任,这也是立法权扩容的一个重要原因。
收费法定也应提上立法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