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全国“两会”系列评论之八
为何我们早已有了“税收法定”,但仍没实现“一税一法”。这不是因为在法律中没有写明“税率”等基本要素,而是法律本身出现了“转授”的后门。
去年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吸收了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立法法三审稿将这一规定修改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
针对法条修改引起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重申了“税收法定”原则,并表示“税率仍然需要法律确定”。郑淑娜说,“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这是世界通用的法治原则。在我们国家税收由法律规定,实际上是一直这样规定的。现行立法法的确将税收等基本制度划归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在著名的“立法保留”条款中,还明确“对非国有财产征收”,只能制订法律。这里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立法原意,税收早已“法定”。与之相对应的现实却是,目前我国18个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这3个通过了人大立法。而其他1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以国务院制订“条例”的形式开征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不仅是要推动立法机关重申“税收法定”原则,而且更在强调:落实“税收法定”比立法机关重申更重要。在以往的经验教训中,在“税收法定”之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获得人大授权的方式变相获得征税权。2001年修正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沿袭了现行立法法的精神,一方面在第3条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又在具体税法的出台上留下了后门,“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为何我们早已有了“税收法定”,但仍没实现“一税一法”。这不是因为在法律中没有写明“税率”等基本要素,而是法律本身出现了“转授”的后门。
前年的全国“两会”上,赵冬苓等31位全国人大代表就正式提交过《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这份议案还曾被誉为“最有含金量的议案”。立法法的修正要落实“税收法定”,就不能忘了这个后门。比“税率”二字的写入或删除更重要的是,税收“法定”了,就要从此真正固定下来,不能因为有人为或客观的因素再出现更改。目前,“税收法定”一步到位也许不切实际,不妨先为“一税一法”制订出时间表,逐渐实现税收的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