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

作者:王秋波 孙明奇 来源:学习时报
2015-03-10 11:09:03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全面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对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方向明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协商民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清晰地勾勒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大框架。

  第一,拓宽了协商的渠道。《意见》要求继续加强政党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扎实推进政府协商、进一步完善政协协商、认真做好人民团体协商、稳步推进基层协商和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这七大协商渠道,就是要让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多样的民主通道,享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民主协商。

  第二,明确了协商的层次。《意见》要求在工作部署上要分三个层次加以推进,即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

  第三,规范了协商的内容和形式。《意见》对各类协商渠道的协商内容和方式以及协商的程序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对人民政协的协商内容、形式以及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作出规范,提出了明确的新要求,为今后工作指明了方向。

  第四,对于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是一个“专门协商机构”。在协商民主的七大协商渠道中,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担负着“专门协商机构”的重任,这一定性显示了党中央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高度重视和期待。

  直面问题。协商民主作为新兴的民主形式,仍存在许多有待理论提升和实践创新的空间,以至于在协商的制度安排、协商的主体、协商的内容和形式、协商的过程和结果等方面,其应有价值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第一,关于协商民主的认知问题。有些地方、有些领导对协商民主的认识还存有偏差,对协商民主的重视不够,开展协商的积极性不高,未营造出协商民主的有利氛围;有的党政领导对协商民主的地位和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认为协商民主工作主要是政协、各民主党派的工作,有时想到就协商,想不到就不协商,随意性比较大;有的政协工作者认为协商是虚功、是软活,做多做少没有标准衡量,也没人考核,甚至还可能被认为错位、越位。

  第二,关于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问题。协商民主在贯彻落实中尚缺乏具体的专门的法律规范,缺少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实践中协商的内容、范围、程序等存在很大的弹性,具体操作中还存有随意性和形式主义;一些具体的制度机制过于笼统、过于宽泛,缺乏必要的程序和步骤,不便于操作;有的地方制度落实力度不够,以领导的喜恶确定协商形式、取舍协商内容,选择性、随意性现象严重,甚至以事后情况通报代替事前事中的民主协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硬性规定,有些地方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协商可有可无、可重可轻的随意现象。

  第三,关于协商的主体问题。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协商主体的平等性、广泛性没有真正体现出来,民主协商到最后往往更倾向于体现参与人群中的强势(精英)群体的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很可能被牺牲掉,致使其没有兴趣参与协商或在协商中缺少话语权;有的党政干部在思想上、行动上时常表现出高高在上的架势,不屑于协商或主导协商的过程和结果,致使协商形式化;有些委员的代表性、责任意识不够强,界别作用发挥不明显,有的政协组织主体意识、责任感、使命感不强,在民主协商中比较被动,存在怕“越位”“争权”的顾虑。

  第四,关于协商的内容和形式问题。协商内容缺乏明确的事项界定,协商内容随意性大。虽然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协商的内容作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缺少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哪些问题必须协商没有做出明确要求,只是以“重要问题”“重要事务”概括,具体实施时随意性大;协商形式发展不平衡。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形式的运用不够均衡,有的成效不明显;专题协商开展得比较好,界别协商效果差一些。

  第五,关于协商的结果问题。协商结果难落实。由于协商结果缺乏法律效力,协商成果转化不充分,协商结果不能转化为决策依据,致使协商流于形式,成为“空谈”,甚至出现协商有质量无实效的情况;缺少成果转化的必要监督。在目前协商民主的实践过程中,对协商结果的有效应用缺乏必要的监督,导致协商结果很难体现。

  任重道远。必须科学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路径选择,把协商民主纳入政治体制改革视野之下,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

  第一,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增强制度建设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应切实把民主协商纳入民主法治建设的整体框架,将“功能性协商民主”转向“制度性协商民主”;应加强制度配套,将民主协商的制度建设同党委、人大、政府办文办事规则协调衔接,从制度上把民主协商嵌入党政决策程序,固化运作方式,确保协商民主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进一步规范协商民主的主体。应明确协商民主的主体,强调各级党委在协商民主中的核心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各协商主体的民主权利,发扬民主、广纳群言,为民主协商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在协商民主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应充分考虑协商主体平等性的内在要求,提供相应的地位平等、信息平等、机会平等的制度保障。

  第三,进一步明确协商民主的内容与形式。根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要求,科学合理界定协商内容,使协商议题更加明细化,对包括立法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建议、经济政策出台、重大改革措施、重要项目规划、城市发展规划等协商内容进行具体细化,作出明确规定;丰富和拓展已明确的协商形式,巩固完善民主沟通会、决策听证会、决策议事会、村民议事会、重要建议论证会等形式,不断完善专题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形式,创新网络议政、网上咨询、公民参与网络构建等形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原则,明确规定未经协商原则上不得表决和实施,做到程序合理严密,操作公开透明,制度运转有序,从而增强民主协商的有效性。

  第四,加大协商民主成果落实督查力度。应继续重视协商意见、建议的落实办理,提高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和反馈环节的透明度;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督办协商意见建议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实行限时办理和问责制;建立健全协商意见建议落实情况通报制度,明确协商意见建议的落实时限和反馈方式等。

  第五,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创新。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与党的群众路线紧密结合,因此,应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找到适合地方特色的做法,并及时总结,上升到制度层面。通过这些方式,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体会到协商民主带来的实效。

  (作者单位:山东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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