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游客赴泰国旅游,在浮潜时不慎溺死,旅行社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代偿。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连某夫妇与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二人参加旅游团赴泰国旅游。但连某在浮潜时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诉至法院,2014年5月法院判决某旅行社赔偿家属80万余元。
旅行社诉称,该事件后,其向投保过旅行社责任险的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游客溺水死亡属于免责事由,拒绝理赔。但被告签保险合同时并没有明确告知关于潜水的相关免责条款,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旅行社责任险保额3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从事赛马、赛车、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等高风险活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单上已经注明“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明……”某旅行社已在投保人签章处签章。因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应对旅行社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予以明确,进而判断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跟团导游没有针对浮潜风险对游客进行充分告知、警示和培训。此外某旅行社选择的是没有救生员、没有完善医疗救助设施的景点,故在上述方面均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浮潜属于高风险活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公司的诉讼请求。 (完)(记者王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