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无争议诉讼”?

来源:北京日报
2015-03-11 03:51:41

如何避免“无争议诉讼”?

房山区法院 孙静波

  前段时间,独生子继承难的讨论让“无争议诉讼”进入公众视线。现在有不少案件是双方当事人携手相伴、相互参谋到法院起诉的,他们彼此之间没有任何争议。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呢?

  打官司只为“开证明”?

  “我们不想打官司,但银行非要我们来法院开份‘证明’。”当听到高某夫妇说出这一要求时,法院的立案法官愣了。

  原来,高某夫妇的独生子因意外事故入院治疗,目前陷入昏迷状态。二老想从儿子的银行账户中取些钱出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却不知道账户密码,虽然提交了户口簿、出生证等亲子关系证明以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仍被银行拒绝,同时还被银行告知必须先到法院开个“证明”才能取出儿子账户中的存款。无奈之下,二老只能上法院求助。

  实际上,近年来,像高某夫妇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

  例如储户去世后,其继承人在毫无争议或仅有一名适格继承人的情况下,持死亡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明文件、对遗产无争议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到银行主张存款、票据等权益时,银行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储户的继承人必须先到法院打一个继承官司;邮政储蓄的客户去世后,其继承人持上述类似文件到邮政局要求领取该客户遗留的储蓄存款、汇款、包裹等时,邮政局也要求这些继承人必须先起诉继承纠纷,否则无法领取相应款物;父母双亡或一方音讯全无的孩子尤其是非婚生子女需要办理户口或确定监护人时,即使能提供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孩子出生证、亲子鉴定报告等材料,派出所或相关民政部门仍要求其父母或爷爷奶奶等近亲属必须先提起抚养权诉讼、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诉讼或监护权诉讼等;部分父母希望在子女结婚前将自己名下的自有房产过户给子女成为子女的婚前财产,父母和子女对此均无争议,并且同意出具无偿赠与房屋、责任自负的承诺书或协议书等文件,但有关部门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求其必须到法院起诉分家析产纠纷或赠与合同纠纷,等等。

  而在这些诉讼中,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就成了高某夫妇们所希望获得的“证明”。

  诉讼文书省了谁的事

  正常情况下,来法院诉讼的自然是涉案纷争的双方当事人。而高某夫妇们所提起的这些诉讼,原告和被告之间并没有任何实际矛盾,根本不需要到法院诉讼,却因为某些部门或机构毫无法律依据的“内部要求”,不得不耗费时间、人力、物力参与到一个诉讼中来,直至拿到法院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后才能到这些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而之所以会形成此类“无争议诉讼”,固然是由于办理相关业务的部门或机构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避免客户的钱物被冒领,或避免户籍管理的紊乱等,但是在业务申办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特定事实,而且并无任何矛盾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其提起诉讼,归根结底更主要的原因是这些职能部门或业务机构担心在办理相关业务的过程中,一旦审查、核定申办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材料,必然会因此增加自身的工作量,加重自身的法律责任,更可能基于该审核行为承担引发后续诉讼的潜在风险。例如可能会遇到申办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因为审核出错导致被投诉或被起诉等,因此希望通过将上述必需的审核义务转嫁给法院,以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作为免除自身审核义务、法律责任的护身符。

  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

  日益增多的“无争议诉讼”,真的只是多打了一个官司那么简单吗?首先,“无争议诉讼”挤占了司法资源。虽然此类纠纷并无争议,大多可以通过调解、快速裁决等方式解决,但仍然需要经过立案、送达、开庭、调解、文书制作等法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消耗了原本就十分有限的司法资源,让其他真正需要通过法院裁判定纷止争的老百姓获得的司法资源相应减少。

  其次,增加了业务申办人的诉累。对于相关证明文件本就十分齐全,且各方均无争议的业务,部分部门或机构却强制要求申办人提起不必要的“无争议诉讼”,无异于变相地将自身工作成本转移给后者,使后者为此额外付出无谓的应诉成本,耗时费力方才办完特定业务。这就等同于让同是纳税人的业务申报人为了一项并不复杂的业务重复买单。

  避免“无争议诉讼”,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事先通过给信任的近亲属留存银行卡账号及密码、出具委托领取存款或包裹的授权委托书、撰写书面遗嘱、通过公证完成房产赠予、依法缔结婚姻关系以给子女办理户口等途径,避免被动陷入不必要的琐碎事务中。

  如何避免“无争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