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黄少宏)日前,记者从广州市法制办获悉,《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根据该文件,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广州最高可获1500万元奖励。
据了解,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规定,工商注册登记在广州市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有关奖励。
《办法》规定,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参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实收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实施前已在广州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的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管理资金规模达到上述规定的,参照新设企业给予奖励。
在税收方面,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应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