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检察机关试点行政公益诉讼

作者:杨柳 来源:检察日报
2015-03-11 07:11:40

  本报讯(记者杨柳)企业违规排污,环保部门治理不力,公众遭殃,这种情况谁来追责?如何追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法律上还存在立法空白。因此,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与其他代表一起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者不作为,对国家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就可以由检察机关当原告,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追究其责任。”刘希娅解释说。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作为主要涉及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等领域,这些领域都关乎国家和公众利益,却与个人无直接利害关系。因为受害人并不确定,可能无人提起诉讼,所以就需要由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

  2014年10月20日,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以金沙县环保局“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并成功督促金沙县环保局依法履职。这是我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公益诉讼案。浙江、山东等地的检察机关在这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比如通过督促起诉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为国家挽回损失数十亿元。

  “虽然已经有了这么多探索,但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仍面临两大障碍。”刘希娅分析,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督促起诉、督促履职尚缺乏刚性,大部分被督促对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督促意见,但也有部分行政机关未予采纳,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不予纠正。

  为此,刘希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通过试点逐步明确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条件、诉求、程序、判决执行方式等,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积累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