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标准以2005年为界限 高校不得另收上网服务费
记者从宁夏物价局了解到,为做好宁夏公办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学生公寓住宿费管理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总体水平保持稳定的原则,将于2015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对宁夏公办高校现行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进行归并和规范,制定宁夏公办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统一标准。
归并和规范后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宁夏公办高校学生公寓楼交付使用年限、住宿设施配备等因素,以2005年作为确定学生公寓新旧标准的时间界限。根据屋内设施配备不同,二人间公寓,2005年(含)后建成使用的,每个学生每学年收费分别为2200元、2000元和1900元,2005年(不含)前建成使用的,分别为2100元、1900元和1800元;四人间公寓,2005年(含)后建成使用的,每个学生每学年收费分别为1300元和1200元,2005年(不含)前建成使用的,分别为1200元和1100元;六人间公寓,2005年(含)后建成使用的,每个学生每学年收费分别为900元和800元,2005年(不含)前建成使用的,分别为800元和700元。
据悉,归并和规范后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适用于宁夏各类公办高校、高职院校在校住宿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中职生。各高校公寓不得另外收取与住宿有关的水、电、暖费用,以及为学生公寓提供的上网服务费。各学校应根据规范后的学生公寓住宿设备配备要求,配齐或维修好住宿设备,保证住宿设施正常运行,并加强学生公寓安保、卫生管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住宿环境。(记者 张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