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许瑞察接受本网专访
专访实录: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许瑞察就“新消法 新维权 新举措”这一主题接受新华网专访新华网福州3月11日电(记者 王文清)“新消法有诸多亮点,这些亮点同时也是消费维权中的难点、热点。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某些规定难以落地,造成消费者空有尚方宝剑却有心无力,执法监管亮剑无底气。”昨天上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许瑞察就“新消法 新维权 新举措”这一主题接受新华网专访时表示,今后要针对群众普遍反映、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深化12315数据分析利用,发挥消费维权数据在市场监管方面的作用。
网购消费者:三项新规保权益
“新消法实施一年来,有关网络购物的投诉增幅明显。2014年共受理网购类投诉1364件,比2013年增加831件,增幅达171.17%。”许瑞察对记者说。
据了解,新消法实施一年来,从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情况来看,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为“七日无理由退货”缩水、商家投放虚假广告、买到的商品是三无产品、商家迟迟未发货且多次联系未果、假发货、推出秒杀等活动但未按承诺发货、未按照约定返券等等。
“网络购物漏洞多,信用评定体系尚未完善,难以约束经营者。”许瑞察表示,各大电商除了按照新消法规定的四大类不适用“后悔权”商品外,还额外规定诸如“服务性质商品”、“贵重金属”等不适用“后悔权” 的类型,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被缩水。
“某些电商对法律规定任意地扩大解释,易造成消费者在履行过程中处处受限,不利于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许瑞察表示。
许瑞察向记者介绍,针对上述情况,为了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消法新增三项规定确保网购消费者权益。
第一,新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非现场购物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第二,新增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采用非现场购物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
第三,新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发生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许瑞察说。
大数据时代:深化12315数据分析利用
“工商部门汇聚了大量消费维权数据,在信息化大数据时代,我们首先要进一步深化12315数据分析利用,充分发挥12315数据分析对消费行为的引导作用,对经济活动的服务功能。”许瑞察表示。
许瑞察举例说,2014年“双十一”期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淘宝、天猫、京东等各大电商平台促销活动进行监测,将监测发现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等问题,对外发布《“双十一”各大电商平台促销活动监测报告及消费者警示》,事先预警明确监管方向,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许瑞察介绍,通过12315数据模型分析,可以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消费者诉求热点和各类消费市场秩序动态,深入研究从消费者诉求反映出来的市场交易秩序、居民消费状况等宏观经济情况。
“今后,我们将对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等重点商品和服务中消费者申诉举报相对集中的问题,认真分析研判,提升 12315数据分析应用水平。”许瑞察表示,福建省还将加强消费维权经济分析等方面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智库资源在消费维权重大决策和政策研究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