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健全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作者:梁捷 来源:光明日报
2015-03-12 09:25:38

  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负责人就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方案》出台有什么意义?

  答: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8月建立以来,经过先期试点、扩大试点、深化改革等多个阶段。党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一直高度重视,在多项重要安排和部署中都强调要改革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此次《方案》中提出了要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将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记者:《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方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第二部分是重点,有很多新的举措和办法,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改革选任机制,明确在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置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并规定在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二是改革管理方式,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与人民检察院共享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当有案件需要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时,要从这个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监督员的初任培训,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当出现问题时,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等。三是拓展监督范围,在原有七种监督情形的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四种情形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四是完善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产生程序、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和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程序,特别是要设置复议程序,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救济机制。五是完善知情权保障机制,提出要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和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六是提出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第三部分是工作要求。

  记者:此次《方案》新增了四种监督情形,出于什么考虑?

  答:增加这四种情形,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与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相衔接,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等情形加强了监督制约。另一方面,鉴于逮捕是一项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将“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纳入监督范围,实现内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也更有利于逮捕决定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记者:《方案》还提出了复议程序,设置这一程序的用意何在?

  答:针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效力偏弱、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未被采纳时缺乏救济程序等问题,《方案》设置了复议程序,明确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记者:请谈谈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如何发挥其作用?

  答:知情是监督的前提,也使参与更有针对性。人民监督员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不了解,知情渠道少,缺乏制度保障。针对此问题,《方案》提出建立三项机制: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每个检察机关都要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使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发现监督线索;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检察机关要告知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有关人民监督员可以进行监督的事项,他们就有关情况可向人民监督员反映,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可以从更多渠道获知检察机关办案信息;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制度,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可以邀请、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

  记者:《方案》提出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这项制度的立法推进情况如何?

  答: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客观需要。我们将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研究论证,积极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本报北京3月11日电 本报记者 梁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