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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8日 06:44:45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刘志月 湖北团代表建议,要加快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加强地方性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监督,开展清产核资,建立基于清产核资基础上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以防范和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2013年,审计署公开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地方债务审计情况,披露地方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约为10.9万亿元。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预算法。新修订的预算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同时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及债务风险控制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姚胜建议,为了有效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实现财政金融安全运行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加快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
“要建立地方性政府债务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制度,加快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有效识别和预警债务风险,建立定期向社会披露地方债务信息机制。”姚胜建议,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监督,将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预算管理,人大要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
姚胜建议,加强债务管理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地方债务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加快建立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财政厅厅长王文童建议,开展清产核资,建立基于清产核资基础上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经过2013年审计署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全面审计、财政部2014年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清理甄别,应该说对地方政府性债务有了一个基本清晰的了解和掌握。”王文童说。
在王文童的印象中,在全国范围,差不多有30年没有进行清产核资工作了。“要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债务对应的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清晰准确反映。”王文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