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严禁收受申请人提供干股

作者:郄建荣 来源:法制日报
2015-03-18 07: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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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03月18日 07:04:55来源:法制日报

环保部严禁收受申请人提供干股

制图/高岳

  本报北京3月17日讯 记者郄建荣环保部今天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提出有关环评机构申办的全部信息应向社会公布。环保部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技术审核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现场审核或监督检查时,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不得收受干股。

  环保部今天表示,实施规定是为有效防止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审查中出现“花钱办证”、“收钱办证”行为。

  规定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审查、技术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工作制度,所有决策事项均应当按程序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申请条件、审查程序和时限,资质受理、审查和批准信息,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均应当全部向社会公开;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均应当全部向社会公开。

  规定同时发布严格禁令:严格禁止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审查、技术审核和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人、管理对象或请托人的财物;收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人、管理对象或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或由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人、管理对象或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人、管理对象的单位中兼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规定明确,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审查、技术审核和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禁止接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人、管理对象或请托人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禁止环评人员默许、纵容或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接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人、管理对象或请托人的有关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

  环保部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内从事技术服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规定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核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