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规定应予完善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5-03-18 07: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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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03月18日 07:04:49来源:人民法院报

  根据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诉讼案件出现以下情况,案件受理费应减半交纳:一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二是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三是当事人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视为撤诉的;四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当前,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三种情形所占比例非常高(2013年至2014年,笔者所在法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三种情形所占比例为80%),案件受理费数额较小并且要减半交纳的案件数量相应非常多,这给案多人少背景下的基层法院退费工作带来挑战,退费工作出现迟缓甚至无暇顾及的现象。另一方面,当事人因退费数额较小(甚至不够负担往返法院的车旅费),接到通知后,不愿意来法院办理退费手续的情况很常见,妨碍了退费工作的顺利开展。退费工作不规范现象虽然在经济上没有加重当事人多少负担,却在细节上损害了人民法院严格执法的形象,这一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为了减轻基层法院的退费工作负担,减少一线法官的审判工作压力,提高审判工作质效,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笔者建议,对于案件受理费较小的案件,如预交案件受理费数额在100元以下的,不适用减半交纳之规定。理由如下:

  一是从人民法院支付的司法成本角度看。相当部分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数额较小,如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受理费全额交纳仅为10元,减半交纳5元,仅案卷纸张费用还不够,案件受理费与财务成本之间出现了明显的“剪刀差”,并且这种趋势随着物价水平的提升而加剧;从人力成本来说,诉讼案件收案后结案前,至少要经过立案审查、诉讼指导、排期开庭、诉讼文书送达等环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在开庭前未调解或者撤诉,还要开庭审理、宣判,立案法官、主审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小额案件受理费即使不减半交纳,也与司法成本相差悬殊,退费工作已失去实际意义。

  二是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角度看。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判决的案件,案件受理费数额较小仍然减半交纳,当事人消耗的司法资源几乎全部由国家承担,大幅降低了败诉方的侵权或者违约成本,减弱了法律所倡导的诚实守信的规范作用,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三是从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角度看。《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就考虑到了弱势群体打官司难问题,故在制定涉及弱势群体的诉讼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上比之前标准大幅降低,如劳动争议每件仅10元,1万元以下的财产纠纷案件每件仅50元,如果案件受理费在此基础上适用减半交纳规定,就已经不是《办法》在扶危济困、维护社会公平意义上的考虑了。需要说明的是,弱势群体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有困难,可以通过司法救助途径寻求解决。

  四是从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规定所寄予功能角度看。我国民众普遍抱有厌诉心态,当事人对簿公堂,人际关系一般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当事人作出撤诉决定,可能是由于其起诉的目的已达到或者心态已满足的结果,如对方慑于司法的强制性,避免在开庭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难堪局面,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与小额案件受理费的减半交纳关系不大。

  综上,对于受理费数额较小的案件,减半交纳的规定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有限的司法资源而言,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相反还会产生一定的消极作用,因此,建议对《办法》相关规定尽早予以修订完善。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