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没经授权就用邓丽君照片 三哥邓长富要打官司

来源:新华报业网
2015-03-18 07:35:01

  记者探访

  餐厅:老板去台湾拿到授权了

  近日,扬子晚报记者也对“邓丽君音乐主题餐厅”进行了探访,发现店中邓丽君的痕迹确实明显。除了油画、照片、MTV大屏,甚至在厨师长推荐的餐牌上,都打着邓丽君的旗号。

  餐牌上的第一道菜“油泡鲍汁猪手”名叫“君姐最爱”,标价88元。可见,店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确实花了不少心思。

  扬子晚报记者还从现场了解到,目前餐厅尚未正式营业,处于试营业阶段。不过,当记者问餐厅现场负责人“是否知道餐厅并未取得授权,涉嫌侵权”时,这位负责人很惊讶地告诉记者“这不可能”,并强调餐厅老板去过台湾,取得了邓家的授权。

  专家观点

  已故者的人格权包括姓名和肖像权

  关于邓丽君的这桩侵权官司,虽然尚未在南京开打,但肯定会引发关注。

  关于死者的姓名权肖像权到底需不需要保护、由谁来保护、又该如何保护的问题,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

  邱鹭风认为,这起侵权案,起诉是有道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有明确规定。死者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死者人格权的保护者应该是活着的近亲属。

  邱鹭风表示,过去主要是保护死者的名誉权,死后被他人盗用形象或被加上恶劣语言,引发死者家属维权。邓丽君案商家未经授权,使用邓丽君的姓名肖像,以盈利为目的,同时也可能有虚假宣传,影响死者名誉的行为,同时这也在情感上伤害了邓家人,以法律途径诉讼是可以理解的。

  ▇已有案例

  演唱会傍“邓丽君”被判侵权赔偿两万

  对于在南京的官司,邓丽君三哥邓长富的代理律师孙茂成很有信心,因为之前邓丽君基金会已有此类案例获胜的先例。

  2013年2月13日,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了一场“四小邓丽君”情歌演唱会,演出开始前,主办方使用邓丽君的形象在地铁灯箱上大肆宣传,邓长富认为对方侵权,将举办方北京某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告上了东城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元。2013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演出公司侵权,3日内向邓长富书面致歉,给付原告邓长富经济损失2万元。邓丽君主题餐厅情况和该案类似,都是未经授权使用了邓丽君小姐的姓名肖像,构成了侵权。

  “一个自然人去世以后,人身权相应地灭失了。也就是说,对方认为邓丽君小姐已经去世,他们不必负责。但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者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该由她的近亲属来保护,如果有人用于商业用途牟利,应该事先得到授权,不然则视为侵权。最终我们的诉求获得了支持。”孙律师告诉记者。  通讯员王芃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贾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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