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区法院反映汽车融资租赁的法律风险并给出建议

作者:欧阳九林 来源:鱼峰区法院
2015-03-18 07:29:03

  近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广西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杨某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据了解,该公司已给客户融资5亿多元,其中,商用车3亿元,乘用车2亿元。这是该院今年以来受理的第88起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截止完稿,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已占该院商事案件的50%。

  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需求的迅速增长及金融借贷的发展,融资租赁已越来越广泛应用于汽车交易市场。而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融资方在融资过程中风险意识不足,没有对租赁物设定相应的抵押担保,在运作过程中缺乏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一旦客户诚信缺失,诉讼纠纷便在所难免。从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纠纷中分析,导致汽车融资租赁凸显法律风险的原因是:

  一是消费者对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陌生。对融资租赁合同的 “租赁期限”、“租金”、“租赁物”、“出租方”、“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不清楚。在签订合同时盲目签订或以空白的形式出现,发生纠纷后认为是诈骗行为。

  二是汽车融资租赁的潜在风险没有引起重视。在商用车领域,这种风险比乘用车大得多。商用车不是消费品,而是生产资料,被用来投资,大多数商用车主很难一次性负担高昂的车款,消费信贷、分期付款、融资租赁为它们提供了更便捷的购车服务,但如果购车后生意惨淡,收入受到影响,还款能力也随之受影响。

  三是汽车生产商、销售商、租赁方、融资方联合成为汽车融资租赁风险增加的幕后推手。汽车生商为了占有市场份额以最优惠的价格和激励机制鼓励销售商多销售,销售商与中介方、融资方要求消费者以较低的首付进行购买。

  四是实体经济不景气加剧了风险。车主买车后不能按照计划赚钱盈利。随着近几年整体经济环境恶化,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逐渐加大,融资租赁违约风险势必水涨船高。

  为此,鱼峰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

  第一,加强对合同租赁方现状的考察与评估。汽车运输公司在与租赁者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应考察租赁者经济状况,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以免将来发生纠纷时,自身权益难以得到实现。

  第二,加强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租赁消费是一种信用消费,而汽车融资租赁更需要信用保障,借用政府和银行的信用平台建立统一管理登记制度,避免因产权产生纠纷。

  第三,加强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风险控制。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租赁保证金、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等经济手段,和电子控制技术来控制租赁过程中的风险。

  第四,加强完善法制法规建设。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系统完备的旨在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而只在《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其他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一些简单的规定,租赁业无法可依,租赁合同当事人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租赁合同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租赁业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给开展租赁企业可能带来经营风险。(欧阳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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