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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4日 10:13:17来源:人民法院报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梁华贵
“梁法官,向你拜个年!我丈夫现在的身体状况有所好转了,谢谢你对我们的关心!”羊年正月初一,接到陆佳的电话,我格外开心。
陆佳是一位当事人的家属。她的丈夫程健骑摩托车外出时,在一条乡村公路上,与驾驶农用三轮车的胡军相撞,致颅脑损伤一级伤残,交警认定胡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具体赔偿数额不确定,赔偿款一直未能到位,陆佳多次向信访部门反映情况。
在信访部门的引导下,陆佳等家人以胡军、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地的乡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事故是由胡军为避让路面上的一个大坑而引发,胡军在法庭上提出,“乡政府作为道路养护单位,未对路坑设立提示标志,应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事故路段是县级公路,乡政府不是养护单位。”乡政府的代理人辩称。
第一次开庭,见到被告之间相互推诿,陆佳急了,她找到我,反复讲述家庭的不幸与困难。
“请你放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会依法作出公正裁判。”我安慰道。
“我家虽然困难,但都通情达理,不会学别人把病人抬到法院、抬到乡政府,我相信法院。”见我耐心地听着她的倾诉,陆佳向我投来信任的目光。
为了使程健及时拿到赔偿款进行治疗,我联系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愿意在肇事车辆所投保的强制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并很快到位。但这对程健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乡政府到底是不是道路养护责任主体?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我多次到乡政府及事故发生地了解情况。
案情事实逐渐明了,事故路段属于乡道,根据相关规定,养护单位是乡政府。
我阐明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让乡政府明白责任所在。乡政府有关负责人在给我的电话中口气很强硬,“现在财政困难,乡政府只能赔10万元。如果原告不同意,法院判决后,我们就上诉!”
“法院会公正判决,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回答得铿锵有力。
去年5月16日,此案一审宣判,认定乡政府在其养护的路段出现凹坑的情况下,未及时修复,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程健等4人30余万元;胡军作为肇事责任主体,承担70%的责任,赔偿7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各方均服判,乡政府积极履行了10万元赔偿款。11月18日,原告申请执行。
今年2月16日,乡政府又给付10万元,双方对余款达成今年上半年付清的和解协议。胡军也正在分期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这是我办理的众多案件中的一起。百姓的信任,鼓舞我坚守审判工作,鼓舞我坚持公平正义、常怀为民之心。(周瑞平 周红兵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