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2月11日电王某与李某系邻居,平时双方多有交往,关系良好。王某新买了一辆保时捷轿车,某日李某因急事出门,与王某顺路,王某便邀请李某同乘。不料在十字路口处与一辆客车相撞,致李某受伤,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以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中王某无过错、且王某尽到了谨慎驾驶的义务为依据,判决驳回李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私家车的普及,“好意同乘”屡见不鲜,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情形也不在少数。
好意同乘行为本质上是情谊行为,同乘人因该行为导致受害,对车主的责任承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如下: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因好意同乘致害引发的侵权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好意同乘行为同样不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仅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因此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样,其适用范围也应当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3、好意同乘行为作为一种情谊行为,其目的在于增进车主和同乘人双方之间的感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符合公平正义理念。
本案中,王某作为车主,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对李某的赔偿责任。董维玉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