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地区个人可在广东自贸区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

来源:新华港澳
2015-12-12 08:02:01

  据《大公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11日发布金融支持广东、天津、福建三地自贸区的指导意见,对在自贸区内注册、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研究在自贸试验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按规定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

  意见明确,在三地上述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暂定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

  在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上,天津和福建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区内使用。自贸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同时,支持两地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

  在外汇宏观管理上,三地自贸区借用外债采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区内机构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暂定1倍,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内借用外债,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并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意见指出,广东自贸区以围绕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升级的金融需求,以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为主线,坚持粤港澳一体化发展,扩大金融服务业对港澳等地区开放。天津自贸区围绕金融支持租赁业特点,拓展金融服务功能,带动全国租赁业稳健发展。福建自贸区以深化两岸金融合作为主线,为两岸经贸合作和21世纪海上丝路核心区建设提供金融支持。

  据此,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在广东自贸区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资基金,为内地“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央行又支持区内个人从港澳地区借入人民币资金,用于在区内购买不动产等支出。支持港澳地区个人在区内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研究区内个人以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集合投资等境外投资;支持要素市场设立跨境电子交易和资金结算平台等。

  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业务,募集区内人民币资金投资香港资本市场。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参与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

  福建自贸区允许开台币帐户

  福建自贸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台湾地区金融同业按一定比例跨境拆入人民币短期借款,向台湾地区金融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在海峡两岸金融合作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外企业和个人开立新台币帐户,允许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立新台币同业往来帐户办理多种形式结算业务,试点新台币区域性银行间市场交易。

  天津自贸区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向境外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争取在天津自贸区内设立京津冀协同发展基金、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投资自贸试验区内用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