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每天购物1次”点了旅行社笑穴
日前,云南省旅发委下发关于《云南省推进旅行社跨界融合发展组建旅行社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中明确,将以旅行社企业为龙头,培育和扶持一批集团化、规模化经营的综合性旅行社集团。方案特别要求,旅行社购物次数每天不得超过1次,购物时间每次不得超过90分钟。(12月13日《春城晚报》)
新《旅游法》出台后,有关的争议也随之而来。其中的焦点是,旅行社安排游客购物是否违法。如此语境下,云南有关部门规定“旅行社购物次数每天不得超过1次,购物时间每次不得超过90分钟”,从表面上看,是对旅行社安排购物加以限制;但从实质上分析,是承认了旅行社安排购物的合法性。由此,也给旅行社安排购物提供了操作空间:“购物每天不得超过1次”,将变成“购物每天不得少于1次”;“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也将变成“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根据《旅游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说,《旅游法》并非一概地、完全地和绝对地禁止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但是,综合《旅游法》多项规定,旅行社安排的合法购物行为,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
其一,导游、旅行社不得从中获利;其二,旅行社不能以不合理的价格组团;其三,购物名称、地点以及相关价格要提前说明;其四,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购物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从这4个必要条件中可以看出,《旅游法》并未对旅行社每天安排购物的次数和时间作出明确要求。可见,云南规定“旅行社购物次数每天不得超过1次,购物时间每次不得超过90分钟”,限制旅行社购物次数和时间是“抓小放大”,非但没有抓到问题的本质,反而给旅行社造成了误导,甚至点开了旅行社的“笑穴”。
云南鼓励旅行社延伸旅游产业链,培育和扶持一批集团化、规模化经营的综合性旅行社集团,本无可争议。但旅行社要发展,更要监管,两者应相互兼顾,不可偏废。首先,应加大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旅行社承包挂靠、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不载明合同事项、不履行合同、使用无证导游和无资质旅游车辆、不落实委托合同、与无资质人员进行旅游业务合作等行为。同时,严厉查处旅行社、导游、旅游车驾驶人员胁迫、纠缠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服务态度低劣等行为。特别是,明确旅行社安排购物的具体情形,为行业监管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