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5年内我国基本建成企业环境信用制度,今后环保失信企业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从指导意见的大体方向来看,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的逻辑类似,就是让环保方面有“污点”的企业,今后在发展过程中付出更多综合性代价。在信用体系建设比较好的国家,一个人的信用几乎等于“可流通货币”,信用好的人办车险之类都能享受打折,而信用不好的人很多社会服务都可能受限。
准备试点的企业环境信用制度也是循此思路,一旦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今后在公共采购、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上都会受限。这极大提高了企业环境违法的成本,如果执行到位,对转变企业的环保理念应会起到积极效果。过去环保存在的重要问题,就在于惩治不力,按照现有法律,很多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不高,于是出现有的企业宁可“一边认罚一边排污”的怪现状。企业环境制度的建设,采取了除货币处罚外的更多手段,当然也就更具有威慑力。
不过在推行新制度的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个老问题——环保执法能否到位。企业的环境信用既然变得如此重要,那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就非常关键。按照指导意见,记入企业环境信息记录的主要分为两类,环保行政许可等基础类信用信息和环境行政处罚等不良类信用信息。也就是说,企业的信用将在很大程度取决于环保部门。
但从过去的经验来看,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一直是“软肋”所在。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根本“惹”不起地方的污染企业,因为这些企业对当地就业、纳税等有贡献;还有些地方环保官员,和企业之间存在利益输送,对污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如果从环保部门的处罚记录来看企业的信用记录,这样的信用恐怕很难保证客观公正。企业的信用完全操控于地方环保部门,一旦出现权力失责或者滥用,非但于环保无益,还可能对企业造成不公。
为解决这个问题,指导意见中也有相关考虑,比如强调要推进环境信用信息公示。要求环保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开放透明,是防止环保部门暗箱操作或者职责缺位的重要手段。
当然,公示只能帮助事后监督,要让环保执法更及时到位,事先也有必要发动公众力量。现在一些环保组织就致力于污染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环保部门有必要和更多民间组织开展良性合作,对民间披露的信息及时跟踪调查、并进行针对性执法。环保部门的人力、财力有限,鼓励公众更多参与污染企业的监督,才能最大化地保证执法效率。环保执法到位,企业的环境信用才能更有说服力。(敬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