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湘学传统法治思想 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作者:李捷 来源:光明日报 
2015-12-17 07:31:34

挖掘湘学传统法治思想 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李捷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全面依法治国,一方面要立足于当代中国实际,另一方面要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湘学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挖掘并正确解读湘学传统中的法治思想,使之古为今用,是传承和发展中国优秀法制文化,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华传统法制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滋养。法制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的光辉。从“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这句古话,几乎为每个中国人所熟知和引用这个小小的事例来看,炎黄子孙的血脉里其实一直流淌着法制文明的基因。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英国议会发表讲话时所说:“在中国,民本和法制思想自古有之”“中国法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树一帜、特色鲜明的中华法制文明”。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就指出:“法令者,……为治之本也”,认为法是治国理政的根本,只有实行法治,国家才能安定。法家另一代表人物韩非也强调“一民之轨莫如法”,只有在法的约束下,全体人民才有统一的行动。商鞅还主张“壹刑”,即“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体现了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与法家尊崇法治不同,儒家重视礼治和道德教化的作用,提倡为政以德,但也从未否定过刑罚和法律的作用,而是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因而主张“德主刑辅”“德法并举”。只要深入历史,我们便会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必须坚持的一些基本法治思想,如“以人为本”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思想等等,都可以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找到理论渊源。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全面依法治国,应当而且能够从中华传统法制文化中获取精神和思想滋养。

  湘学传统中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资源。作为我国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湘学,蕴藏着源远流长的法治思想因子,它们是当今法治中国建设可资借鉴的宝贵思想资源。一是德法并重思想。西汉时期的贾谊认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两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是治国安邦不可缺少的两大要义。理学鼻祖周敦颐则从“天以阳生万物,以阴成万物”的天道,结合“欲动情胜,利害相攻”乃“民之盛也”的现实,认识到不能单凭道德教化平治天下,进而提出“得刑以治”的主张。二是因势立法思想。对于如何制定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湘学传统也多有涉及。如湘学的集大成者王夫之指出:“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认为天下只有千古不变之理,没有千古不变之法,因此立法要“因乎时”,即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三是法治在人思想。法律法规再健全再完备,最终还要靠人来执行。湘学近代化启动者魏源明确指出:“不难于立法,而难得行法之人”,认为法治的根本在于治法之人,同一种法,由不同的人去执行,其结果迥异。曾国藩同样认为,法制的关键在于执法者的素质与水平,如果执法者“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本意。心诚公明,则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期便民”。四是严以治吏思想。如何治吏一直是历代思想家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湘学有着严以治吏的思想传统。理学大师张栻即是严法治吏的代表人物,他在任荆湖北路转运副使、知江陵期间,曾一天除去贪吏十四人。王夫之基于对法禁松弛、吏治黑暗是历朝历代兴衰的重要历史教训的认识,明确提出“严以治吏,宽以养民”主张,强调“严者,治吏之经也;宽者,养民之纬也;并行不悖,而非以时为进退者也”,反对“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的错误做法。当然湘学传统中的法治思想因子远不止上述四个方面,但它们与当今依法治国思想具有较强的契合性,值得我们在辩证分析的基础上发扬其时代价值。

  以传统法治思想精华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任何一个民族都无法脱离其自身的历史传统。中华民族五千年来所开展的法制实践、积累的法制经验、形成的法制思想、创造的法制文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譬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思想与中华传统法制文明中的民本思想一脉相通,法治德治“两手抓”的思想也与中华传统法制文明中的德法并举思想一脉相承;再如,中华传统法制文化中的“明刑弼教”思想对我国刑法“管制”的实施,“和为贵”思想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推行,“诚信”思想对现代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弘扬,等等,可以提供重要启迪和有益滋养。总结梳理中国传统法制文化,深入挖掘优秀法治资源蕴藏的现代意义,不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实践具有启示和借鉴作用,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中国特色”的内涵,通过贯通古今以促进社会认同,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当然,对待历史悠久、内涵丰富、思想复杂的传统法制文化要本着古为今用、务实开放、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择其善者而从之。一方面对传统法制文化中的合理性因素进行挖掘整理和传承延续,使其在当下的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对其中的不合理因子进行改造,甚至扬弃,使其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以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全面发展。

  总之,包括湘学在内的中华传统文化所蕴含的法治思想精华,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资源和精神动力。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程中,做好中华传统法制文化的研究整理与传承弘扬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