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厅规范学籍管理:入疆就读需提供多种证明

作者:周坤 来源:新疆网
2015-12-22 00:00:00

  20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获悉,《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严禁空挂学籍的通知》(下称《通知》)已下发。

  《通知》明确了新疆普通高中各阶段、各地区的考生在转学中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不得转入新疆普通高中就读的具体情况。

  对于高一学生学籍注册审核,要利用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招生管理,严禁公办普通高中超出核定计划、违反规定跨地区、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

  招收户籍从外省转入新疆的学生,尤其是没有参加本地中考的学生要求提供全家户籍材料、中考成绩证明,学生的父母至少一方在学生高中就读所在地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需就业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或劳动合同或“五险一金”相关单据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还需提供合法稳定的住所证明。同时,需要乡镇、街道盖章负责人签名等证明材料,材料留地(州、市)教育局,学生高中就读学校所在地与学生户籍地应同属一个地(州、市)。

  对于户籍在外省的家长和学生必须与学校填写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在新疆某某中学就读高中期间,不空挂学籍,不回户籍所在地借读。承诺书统一由地(州、市)教育局保存。

  在跨省转入、就读管理方面,普通高中阶段原则上不接收非新疆本地出生和户口有迁入迁出经历的外省转入学生,高二学年末到高三年级期间停办各类跨省转入业务。

  对于出生在新疆、学生本人及父母户口长年在新疆的,学生户口没有迁出疆经历,符合相关规定在外省学校就读的学生,外省就读学生回疆后以社会人员身份参加户籍所在地高考。户籍有跨省迁移记录的学生,必须在疆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不允许其跨省就读,其中包含借读的情况。

  同时,新疆将建立学籍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弄虚作假、随意出具休学、转学证明、变更学籍档案信息、为学生建立假学籍及空挂学籍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或行政处分。

  对“空挂学籍”查处不力、情节严重的地区,暂缓当地申报“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德育示范校”工作,追究具体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自治区将学籍管理情况作为各地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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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南疆四地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审查高中期间由疆内其他地州转入学生的相关材料,高中阶段转入南疆四地州的学生和高中在其他地州市就读的学生不享受南疆单列计划及相关招生优惠政策。具有南疆四地州学校学籍的学生,不允许其跨地(州、市)区借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