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该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展开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京华时报》12月22日)
此举具有制度破冰的意义,它意味着公益诉讼已由理论层面落到了实践。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此前缺少先例也没有成型的模式,如何实行诉讼、诉讼效果如何,都缺少可以借鉴的经验,作为试点地区就具有且行且试的探索性。对于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来说,想必其间也很纠结,如何在利益的平衡之中找到一个最佳切入点,外界的关注对其工作的态度与行为方式也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其次,首例行政诉讼对检察机关的专业性也是一种检验。正如专家所言,相比于普通民众来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比较容易发现侵害公共利益的问题,提起公益诉讼也更有专业性、权威性和便利性。但如何将这种专业性,体现为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就需要借助于公益诉讼这个平台。之前的公益诉讼几乎为零,行政诉讼则采取的是“民不告则官不究”,现在需要检察机构主动作为,对其能效性也是一种检验。
再次,检察院参与行政诉讼丰富了监督的手段。检察院本身就承担着监督行政作为的职责,赋予其公益行政诉讼的职责,其实也是在授予其更大的监督权,让其可以采用更为丰富的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时不受其他机关、组织、个人的干涉。不过,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检察权扮演的主要角色往往是审判监督,而缺乏非讼行政监督。在对具体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监督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公益行政诉讼的赋权无疑丰富了监督的手段。
行政公益诉讼之路并不平坦,检察权的非讼行政监督更是“还在路上”,不过,量变决定着质变,首例公益行政诉讼已然开启了第一扇窗,我们需要在新的制度设计上,不断提高内生动力和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从而做得更好。